“专用采访证”的背后是滥设行政许可

2009年10月23日 08:35   来源:千龙网   杨涛
    近日,东莞市委宣传部起草了《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下发到各镇街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包括发放“专用采访证”。文件还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10月22日《广州日报》)

    尽管这份《意见》信誓旦旦地表示“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但毕竟,看一个地方如何保证媒体权利和新闻自由,不是看它发出了哪些口号,更重要的是看它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是否有实效。而《意见》中,最引人注目、也可能是最具实际意义的规定,是“东莞市委宣传部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这样的规定所带来的实际效果,恰恰可能与《意见》所提的口号相反,成为一种限制媒体和记者权利的措施,也有滥设行政许可之嫌。

    事实上,只要是正式的记者,都会持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国家机关有义务为持有记者证的记者采访提供便利,不得干扰和阻挠记者采访并主动提供有关应当公开的信息。今年1月份,新闻出版总署曾发文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及时主动通过新闻机构如实向社会公布,不得对业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也有义务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要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说,没有“专用采访证”,国家机关也有义务接受记者采访,如此才能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进一步贯彻“十七大”提出的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精神。

    持有“专用采访证”,有关方面就有义务接待和接受记者采访,没有“专用采访证”,有关方面就可能不接待和接受记者采访,这其实是给记者从事采访活动设立了限制,是在变相设立行政许可。这样的行为违背法律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能设立行政许可,而且,“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这种变相的行政许可,还极易为有关机关和官员滥用,更便利、更“合理合法”地限制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比如,对于那些“听话”的记者,有关部门就颁发“专用采访证”,让其通行无阻,专门报道有利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事情;对于那些“不听话”的记者,有关部门就不颁发“专用采访证”,让其采访寸步难行。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专门规定“会议、活动主办方享有刊播前审稿权”,但这种规定其实并不合理,因为媒体有义务自行审查报道的真实性,如果出了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或者行业规范来惩治记者及媒体。如果会议、活动主办方享有刊播前审稿权,那所有的报道都有可能成为“通稿”,不利于报道事实真相。然而,可以预想的是,如果记者不让有关方面刊播前审稿,就很有可能得不到“专用采访证”,以至在今后的采访中步履维艰。

    这个表面看起来是为了更好保障记者权利的“专用采访证”,更像是另一种形式的“全程陪同”——2006年,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发文要求:对于较为重大的舆论监督的采访,被采访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全程陪同”。而事实上,无论是“专用采访证”还是“全程陪同”,其实都是在以假保障媒体权利的名义在限制媒体和记者权利。有关部门应当扎扎实实地拿出一些措施来保障媒体权利,接受舆论监督,不要再在对付媒体上机关算尽了。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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