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公判为何死灰复燃

2009年03月29日 13:23   来源:荆楚网   周一苇

  郴州又见公捕公判游街示众。

  3月26日午后的郴州东风广场,武警实枪荷弹,警笛嘶鸣,警车警灯闪烁排满广场四周,从武装敞篷卡车上下来的百余名人犯,惯例是脚镣手铐和绕脖挂胸的罪名大纸牌,被剪押着登台亮相,五花大绑的杀人女犯李三秀最引人瞩目,6万多市民到场的公捕公判大会森严威仪,气势磅礴,大会结束后照例的是绕城城穿市的游街示众。(3月27日《潇湘晨报》)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近年来又被重新推崇。去年9月18日这一天,贵州桐梓县和新疆伊犁同日召开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公捕公判万人大会,对近两百余名人犯宣布逮捕或公开宣判,会后游街示众,两则新闻报道备受注目;同年11月29日,深圳警方将一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游街示众,立即引起媒体聚焦和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上海律师姚建国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警方违法执法,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发出《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南方都市报》也为此发表评论指出,“示众式执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公民公然蒙羞的过程,同样令一个正在成长中的公民社会蒙羞。

  今年以来,各地公捕公判大会更是频频出镜,成了媒体法治栏目的头条。网上关键词搜索,轻易得到以下“公捕公判”消息:1月16日,湖南临武在县晴岚广场召开公捕公判大会,数千名群众前往旁听接受教育;2月19日,韩城在市体育场召开公捕公判暨打击“两抢一盗”动员大会,同时安排部署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行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3月6日,江苏泗阳在县泗阳中学广场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对30名扰乱社会治安的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宣读了处理决定,对7名犯罪嫌疑人宣读了判决决定,群众2万余人参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3月11日,永兴县在县招待所广场召开“打黑除恶”公捕公判大会,宣捕20名涉恶犯罪嫌疑人,宣判10名犯罪分子;3月13日,大英县在大英中学广场举行公捕公判大会,对“两抢一盗”的25名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刑拘、逮捕和判决,也为全县综合整治拉开了序幕;等等。

  戒备森严、刀光剑影的公捕公判现场,枷锁缠身而歪搭着脑袋的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绑死囚胸前的黑牌和被朱勾的姓名,热闹异常的游街示众,还有情绪激昂的、反感冷漠的和神情凝重的观众,这样的执法场景在不同的地点在相同的重复着,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被普遍认为是以一种恶对恶暴对暴的“法律恐怖”,是以摧毁人的尊严为目的的“法外之刑”,属于前现代社会使用的执法手段。这种不端司法陋习,因其违反法治理念而早已被我们国家宣告不法。198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第212条增加“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规定。

  2003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在此规定之后的相当时间里,新闻里不见公审公判。但自2005年开始,又死灰复燃。

  2007年3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可这一司法文件并没有阻却公捕公判游街示众不法的脚步,2008年明显增多,并有燎原之势,而这一年,正是中央政法委全面部署,要求政法机关官员深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现代司法理念的时候。

  现代公民社会中,正常的政治司法生态应该表现为执法行为水平台阶式的提升,执法人员守法自我意识水涨船高,令行禁止成为法律信仰的图腾,跟风式悍然集体违法现象不应该有立锥之地。不幸的是,尽管公捕公判离经叛道,游街示众缺失人伦而被明令禁止,然却令行而禁不止,这就不得不拷问政治司法生态背后隐藏的问题,剖析若干似是而非的司法理念:

  其一,“人民司法”影子的公捕公判是否有悖司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做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具体的办案规程与活动本身具有法律确定性,并且对社会公开的,方便民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司法机关被要求把自己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办案标准,以各种方式公之与众,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所有公开事项的前提是依法,就是要恪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离开法律程序,随心所欲地创设司法模式与执法形式。就刑事诉讼而言,拘留、逮捕、起诉和审判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受制于现行刑诉法第三条第二款“法律正当程序”规定,目的在于依法保障包款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如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侵犯,保有肖像隐私权等。显然,公捕公判并非刑事诉讼法定程序,游街示众更是赤裸裸的对案犯的人格暴力,当属非法不端行径。

  其二,公捕公判游街示众真的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在公捕公判的新闻报道稿中,总能看到“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增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的字句,这反映了组织者对这种执法形式效应性的热切期待,美好憧憬。实际上,犯罪学上的论证与司法实证表明,游街示众作为执法者的一种野蛮的情绪宣泄,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及家属作用外,对预防犯罪威慑不法并无任何积极效果,相反的,反而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仇视社会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非但不利于对违法犯罪教育改造,甚至还会对受众起到了一种消极的示范效应。

  其三,公捕公判除了损害了人犯的个人尊严,究竟还损害了谁的威严?执法者必须自我守法,率先垂范,这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要求。党的章程也是旗帜鲜明地要求党的各级机关和全体党员必须模范带头守法,依法办事,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公捕公判将人像动物一样公开集中展览,在侵犯特定社会群体人格尊严的同时,也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严。正因为如此,国家才出台法律与司法解释明令禁止,反复重申。公捕公判问题的严重性,就在于执法机关公开漠视法制,公然实施违法行为破坏法制,这样的行为性质恶劣程度,危害后果轻重自不在话下。

  从法律经分析的层面,公捕公判试图以最便利的方式,以最少的法律成本获取轰动的社会效用,这种习惯思维透射出来的是组织者缺乏创新变革精神,反映了典型地机械执法的粗犷与无能,凸显了某种传统政治司法模式的僵化与陈旧,根本无法适应转型期社会矛盾复杂化和尖锐性的需求。

  去年12月5日,人民网“人民时评”署名文章一针见血指出,公捕公判游街示众之所以死灰复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有关执法机关急于要展示其执法的“业绩”,展示其严格执法的形象。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暴露出执法者法治和人权意识的淡薄。这种公捕公判之“形象工程政绩动机说”,可谓入木三分,洞察对症下药根治顽疾的关键所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确信多数公众与我一样,期待上级政法机关能够严肃执行“三高”《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的司法解释,对已经出现和可能还会出现的公捕公判违法事件,认真查处,坚决纠正并厉行追究问责,以正法纪。

(责任编辑: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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