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躲猫猫”事件

2009年02月22日 08:1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新闻背景:云南青年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刑拘在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半个月后死于“重度颅脑损伤”,当地警方对此解释是:李荞明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躲猫猫”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和网络舆论聚焦。19日下午,云南省委宣传部网络发布公告,称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其中包括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10名。20日,“躲猫猫”调查委员会在网民的率领下开始了一天的行程。“躲猫猫”调查委副主任“边民”总结:这个特别的调查委法律权限不清晰,并不是大家设想一般,什么都可以看到。没有任何的准备,也没有预定的行程。经过这次尝试,调查委的每一个人都相信“有收获,也有失望”。21日上午,经晋宁县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公布调查核实:该事件系在押人员趁民警刚巡视过后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

    “躲猫猫”调查: 形式大于勇气

    无论公众是否愿意相信这样的调查结论,仅就这一个案而言,都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在我看来,“躲猫猫”也许只是一个表面现象,看守所在管理上的混乱以及看守所内部“小社会”的黑恶化,可能才是导致李荞明死亡的真正原因。无论如何,邀请网友加入调查备受关注的社会热门事件,云南官方无疑开了一个非常好的头,也让官方处在了非常有利的话语地位。从讥讽之意明显的“躲猫猫”成为网络热词的被动,到瞬间获取社会好评如潮的主动,改变源自政府官员面对舆论质疑的一种善治智慧;与之相对,所谓“封锁舆论”或者“引导舆论”的拙劣,早已尽显无遗。

    “躲猫猫调查”背后的善治智慧,本质上就是:以谦卑敬畏的姿态和公开透明的途径,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实际行动坦诚回应公共舆论的质疑。“躲猫猫调查”好就好在其形式,但我并不认为这是因为云南官方特别有勇气,而可能恰恰是建立在官方事先已经确信自己清白的前提之下。如果说“躲猫猫调查”是“形式大于内容”,那等于是指责其在作秀,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我想要强调的是,“躲猫猫调查”其实是“形式大于勇气”的。故此,邀请网民参与舆论事件调查,作为一种官方主动行为,是不可能真正“成为常态”的。舒圣祥(浙江  职员)

    网民调查者 为何失望大于收获

    作为具有“吃螃蟹”价值的“躲猫猫”调查,和调查委成员在评价调查过程和结果时给出的“有收获,也有失望”的结论一样,我们的感受也是“失望大于收获”。检视整个过程不难发现,调查委调查过程中频遭尴尬的现实,验证的正是网络监督在当前阶段面对现实问题时频显无奈的间接显现。

    虽然调查委成员是出发一刻才会面,但从调查过程中他们提出问题的连贯性和全面性来看,他们此前是做了充分的准备的。同时,在“迎接”“躲猫猫”调查的工作上,当地相关部门也详尽、细致地做好了前期工作。这从他们在接受提问时的回答的流畅程度可以得知。但在要求会见在押嫌疑人、浏览监控录像等方面,当地相关部门却以制度、法律的名义拒绝了。表面上看,当地相关部门拒绝调查委的这两个关键要求,是有着充足的制度、法律理由的;调查委成员也承认,因为程序障碍太多,调查委法律权限不清晰,他们不是什么都能看到。在此,我们的疑问是,如果走进现实的网络监督“无法介入事件核心”,“接近真相”的价值又有多大?

    和“躲猫猫”调查委怀着尴尬、无奈的心情,给出并不满意的调查结果不同,组织此次调查的云南相关部门,在调查委调查结果并未给出之前,便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宣称组织此次调查的积极意义。从“吃螃蟹”的角度讲,当地相关部门的做法,确有不少地方值得称道。但从“烹饪”“螃蟹”的技巧和火候来看,相关部门在如何虚怀若谷地让网络监督效用最大化,使政府、民意实现良性互动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做。李记(重庆  编辑)

    不让看录像 是另一种“躲猫猫”

    调查“躲猫猫”事件组织由网民和社会公众参加的第三方调查委员会,是一种进步,这已形成共识。但在公众参与和监督舆论事件的制度没有形成之前,匆忙成行,势必导致监督流于形式,甚至根本无法切入。所见所闻,只能是一些官方复述的定论、限量触及的现场和疑似预备好接受询问的相关人而已,无法介入事件核心。

    在经历过参与与监督擦肩而过之后,这个连调查计划都是在车上临时讨论确定的调查委员会不得不承认,“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网友,还是网友调查委员会,都不可能做到‘探寻真相’,在‘躲猫猫’的事件中,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这样的调查委员会与网上视频聊天有何区别?而且其运作还受到面对面格外拘谨审慎的局限,有些在网上敢于直来直去的“情绪化”问题,在所谓“力求站在公证的立场”的“理性”压抑下连大气都不敢呵一声,这样的参与有意义吗?

    监督需要直奔主题,需要针锋相对,需要一针见血,需要抽丝剥茧,需要面红耳赤,需要无孔不入,需要独立介入,然而,这一切“躲猫猫”调查委员会能做到吗?其根源在于公众作为第三方参与监督舆论事件的制度缺失。在制度尚未设计的前提下,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匆忙决定请公众参与调查,只能算是一种“危机公关”的智慧。而“会见在押嫌疑人、浏览监控录像等一件件事情被以制度、法律的名义所拒绝”正好验证了拿不出最适用的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说一句“法律不允”就完全可以将所有不想“见光”的东西继续“躲猫猫”。对如此参与,某种程度上伤害了网友关注热情与对真相的期待。

    梁江涛(江苏  公务员)

    看守所民警 难辞其咎

    不可思议的“躲猫猫”事件一经媒体报道,广大网民纷纷质疑“躲猫猫”的真实性。不过只要冷静思考,我们就会发现此事的重点其实并不在于“躲猫猫”真实与否,而在于看守所的民警究竟存不存在渎职的问题。

    假使我们退一步来分析此事,如果事实真的像晋宁县警方所说的那样,那么我们不光要被晋宁县警方的人性化管理所打动了,我们更要问一问他们:看守所是什么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羁押”二字已经明白告诉我们,在看守所人犯的行动自由是要受到强制的约束和管制的。可是,在晋宁县看守所人犯们却可以享受孩童般的乐趣,不仅管吃、管住,还可以做“躲猫猫”游戏,真是无比惬意。

    再退一步来想,即使看守所真的可以允许人犯们借“躲猫猫”来锻炼身体、打发时间,也应该保障人犯们游戏时的安全。因为看守所条例还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可见,保障人犯安全也是看守所的任务之一。即使人犯确实是因为“躲猫猫”受伤而死,看守所民警仍然没有尽到保障人犯安全之责,又凭什么大言不惭地说没有渎职和玩忽职守的情况存在呢?如果调查发现“躲猫猫”确有其事,那么看守所民警则是明显渎职。无论结果如何,晋宁县看守所民警都难辞其咎!魏红(湖北  职员)
(责任编辑: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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