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周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慈善立法势在必行。他提出,“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有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就像现在纳税一样。”他的说法,遭到了众多慈善界人士的反对,慈善应该自愿,强制性的“慈善”不可取。(3月5日《广州日报》)
不知是“业内”人士想钱心切,还是表述片面,但周副会长将慈善立法变成扣工资,“就像现在纳税一样,超过3500元多少税,超过5500元多少税”,自愿捐款变成制度强征,自发爱心变成法律摊派,或许可以“多收三五斗”,然而这样的行为还叫“慈善”吗?这样的款项还叫“善款”吗?
慈善应是人们在心理驱动下所做出的善举,是发自人们内心的自觉自愿行动。而人们在做慈善中,也会感受到“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的愉悦。如果将这一彰显善举的行动,变成强制公民不得不做,“慈善”也就不是慈善,而成了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我明确反对慈善纳税。”《凤凰周刊》编委邓飞的表态代表了很多人的心态。
目前,国内的慈善法律法规相对其他国家比较滞后,有些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慈善行为的推广有一定的障碍,慈善的各种主体和各种形态都需要立法规范,甚至说是“势在必行”,但立法的真谛是什么?约束强制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则是彰显公平正义。如果一叶障目,将社会慈善等同于公共服务、行政管理,不仅逻辑混乱,更有推卸责任之嫌,结果只能是使公共慈善“长了毛”,变了味。
事实上,近几年我国慈善事业“钱”图不妙,最关键的问题并不在法规滞后,而在于信用缺失。就连周森代表也坦言承认老百姓“伤了心”。
说到底,慈善靠的是自觉自愿。“立法扣工资”绝非“善举”,即使勉强成行,也是一个恶法。因此,即便周森透说目前《慈善法律纲要》已经出来,希望本届两会能完成立法。但请注意,其要点必须是制度培养,关键词自然应该是“规范”和“完善”。要通过诚信以及强化透明度来提振社会信心,而不是依靠征税这样的强制手段实现“被慈善”、“被捐款”。否则不仅不可取,还可能会使中国慈善事业误入歧途。(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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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