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初,双独子女小郑和小郭夫妇生下第二胎。4月,夫妇俩收到计生局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称他们生二胎未经批准,要征7万元社会抚养费。9月初,他们在法院强制执行下交了7万元。当地法官称,符合生二胎但未被批准生育的,仍要征收抚养费。(9月10日《现代金报》)
其实,不仅是像小郑和小郭夫妇这样合法生育第二胎需要审批,就是新婚夫妇的第一胎生育,各地也大多设置了事前审批的程序,过去叫“准生证”,现在换汤不换药改称“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没有事前获得审批,面临的后果,就是无法办理出生证,没有出生证就无法上户口。要上户口,要么找人找关系补办“生育证”;要么就只能像小郑和小郭夫妇一样接受罚款,或者等到全国人口普查的时候再想办法解决。
生育权是一项获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当然,公民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虽然公民权利应该以保护为基本原则,但考虑到生态的承载能力,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在一定范围对公民生育权作行为能力上的限制,即对生育数量的限制,也是可以理解和应该接受的。但是,这并不是实行“准生证”的有效理由,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合法生育的条件和违法生育的后果有了明确的规定,设置合法生育的事前审批,有点多余。
实际上,设置合法生育的事前审批,还带来了负面影响:一是公民要为办理“准生证”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同时还得支付3元到100元不等的经济成本;二是各地都将“育龄夫妻”作为了“准生证”申请的前提,导致未婚群体无法办理“准生证”,但我国的宪法、婚姻法、人口与计生法都没有规定非婚生育非法,容易造成事实上对未婚群体生育权的剥夺或者不公平;还容易为权力寻租、腐败制造方便。
有关部门对“准生证”制度的合法性也提出了辩护,一则是称为了方便服务,二则是称对生育的“计划性”有宏观掌握。实际上这两个辩护理由都经不起反驳,因为完全有更简单的方式来实现这两个目标,比如没有任何前置条件的合法生育备案制度。只是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登记”这么一个小小的改变,不仅是方便了生育群体,更是体现了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服务导向。
至于有人担忧的,取消了“准生证”制度,会不会导致违法生育的增加。事实上,这种担忧应该是多余的,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经过这么多年的宣传和实施,人们的自觉意识已经比较强了;二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孩子抚养教育成本的提升,已让大多数人不愿多生,甚至选择不生;第三,真正想超生的人,本身就没有事先获得“准生证”,而是事后接受违法生育的处罚,缴纳社会抚养费,或者到国外超生。
也就是说,“准生证”制度,不仅有更好的替代方案,而且在现实中也是有弊无利,除了增加社会成本和腐败几率,却不能增值任何社会服务和社会效果。依笔者看,应该彻底取消的,不仅有“准生证”制度,就连“出生证”的前提条件也可一并取消,“出生证”也只应该承担出生的医学证明功能,而不应该附加限制生育的功能。违法生育,法律已经有了详细规定,严格执行就可以了。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