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教育部网站通报,黄石市阳新县教育局局长曹某,因虚报学生人数套取义务教育公用经费1687.96万元被免职。(9月4日《武汉晚报》)
阳新县套取中央和省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1687.96万元,作为教育局长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仅免职处理,有执纪过轻之嫌。
虽然套取事件是由教育部门引起的,但最终资金的使用却是由县财政、县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所以说,仅对教育局长“打板子”,而县分管领导、财务局长却“逍遥法外”,不但曹某某不服,公众也会为曹局长“鸣不平”。如果还要对一点好处也没有的相关学校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更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
套取如此巨大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已不是教育部门一家的事,更不是教育部门一家能做得了事。此事,如果开始时是由教育部门引起的,那最后事件的发展已演变成了一件全县的事件。所以说,对阳新县套取中央和省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由黄石市或湖北省相关部门来调查处理。并着重查清以下几个事实:
一是查清阳新县主要领导,尤其是分管领导的责任。按照现行的财政和经费使用规定,教育局套取的1687万元的资金,仅县财政、教育部门是无权分配和使用的,必须报经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点头”。而作为县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不但对套取教育公用经费不制止,甚至还参与其中,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二是查清县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尤其是分管领导的责任。教育部门想套取教育公用经费,没有财政部门的“配合”是不可能“成功”的。财政部门对教育局“套取”行为非但不制止,还一起参与“统筹用于其他方面支出”,同样是一种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也应为此承担责任。
三是查清套取1687万元教育经费“流向”,尤其要查清使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统筹用于其他方面支出”,都是如何“统筹”的。是用于老师工资、学校维修,还是用于发奖金,大吃大喝,以及有没有人“统筹”进了自己的腰包。笔者认为,如何套取中央和省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对县里或单位及个人没有“吸引力”,是不会有人敢冒如此大风险的。所以说,查清套取资金的“流向”,是最终问题如何定性的关键。
阳新县套取中央和省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教育统计工作规定,其错误性质十分严重,必须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除了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还要对阳新县及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仅用教育局长一人来当“替罪羊”,想蒙混过关,不仅严重违背了事实,也很难服众。如此不疼不痒的处理,也许正是全国各地套取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事件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