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丢垃圾罚200元,随地吐痰罚200元,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罚1万元……8月28日,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接受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一旦出现触碰法规规定的“高压线”的十大不文明行为,将被作罚款处罚,且罚款尺度之大让舆论哗然。
(9月3日《工人日报》)
尽管重罚“罚”不出文明来,但却必然能“罚”出文明行为。这也正是为什么很多国人在国内不文明,一旦身处国外,马上就“文明”起来;而相反一些老外,本来文文明明的,一旦到了中国,马上吐痰、插队,什么毛病都有了——不同的社会规则与惩治下,中外“不文明”的代价不同使然。
从这个角度看,深圳此举与其说是在“重罚求文明”,倒不如说是在选择一种走向文明的方式和途径。尽管罚出来了“文明行为”,不表明这人立马就具备了“文明素质”,但《行为学》告诉我们,规范约束下逐渐养成的他律行为,同样可以成为内化人心的道德基因。也就是说,有了“文明行为”,“文明素质”也就不远了。
但这并不表明“重罚求文明”总能获得民众的天然认可。从新加坡以及香港等地的做法来看,被社会认可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前提。首先,这应是多数民众的选择,以体现“重罚求文明”的合法性。社会本就是一个契约共同体,倘若大家都认同这样一种走向文明的方式,别人也就不好说三道四。从“进行了3轮民意调查”、“回收有效问卷逾10万份”等细节来看,深圳这一点应该说做得很好。
其次,应有一套完整而科学的实施细则,以确保“重罚求文明”的有效性。这其中有三个环节很关键:一是谁来罚?确定执法主体,不但要依据法理的指向性,还要考虑民众的认可度。二是如何罚?被罚的不文明行为往往琐碎而分散,因而既要杜绝无序乱罚,也要警惕懈怠不罚,要防止因此诞生新的不公或沦为空头威慑。三是罚款去向要明确,这一点也很重要,新加坡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有一整套严密的制度规范,确保罚款真正用于维护“重罚令”本身。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条例》对前两点语焉不详,以至于大家仍在“猜谜”,而对于后一点,甚至压根就没提及,这恐怕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