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首次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条例规定,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将被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罚款500元;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9月3日《工人日报》)
新闻甫出,反对的声浪与赞成的声音可谓难分伯仲。说实话,除了何种行为该罚、罚的尺度如何掌握以及由谁来罚等具体细节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就深圳拟重罚不文明行为本身而言,笔者还是持赞成态度的。某种意义上,我认为这也是对以往偏重于感化道德教育的一种纠偏。
不是么?仅就随地吐痰这一不文明行为而言,不知从什么时候起,“随地吐痰可耻,讲究卫生光荣”一类的标语在全国城市(包括深圳)的大街小巷贴得举目皆是。而之所以很多地方都将这条标语奉为圭臬,据说其理由都是充分的:“要相信群众的觉悟”、“要相信群众自己会教育自己嘛”。可遗憾的是,这个“相信”常常要落空。只要看看“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提示牌旁依然有人照吸不误,以及至今犹存的“随地吐痰可耻”的标语与满地痰迹共存共荣,便可知了。原因,我想不用别处去找,它就在这个以为一切人都能够以“耻”相劝的本身。
所谓“可耻”之类的宣传,即道德观念的宣传,碰到那些有某种陋习却讲道德、知羞耻的人,是可以使之知耻而止的。可惜,哪里会人人都知耻?甚至都有强烈的“耻感”呢?清代著名小说家李汝珍在《镜花缘》中,确实写过一个人人知耻明礼的“君子国”,但“镜花缘”者,“水中月,镜中花”之谓也,连作者都承认是假的。至于当今之世,想来那些陋习已深固而很难纠正的人,和那些恬不知耻的人,更是少不了。对这些不可能或暂时尚难于以“羞耻”奏效的人,来个到“耻”为止,结果当然是陋习“可耻”而不可止。
既然大量实践表明“到耻为止”行不通,那么,出路显然就在于“到耻不止”。“不止”,就是不满足于感化部分人的道德教育,而迈向强制一切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措施。做到有“法”有“耻”。而像新加坡等国民素质比较高的国家,姑且都倾向于用严肃的法令来对付随地吐痰之类的不文明行为,何况,对于我们这个国民素质本就不高的国家,要想在短时间内破除随地吐痰等陋习,就更应该加大处罚的力度。
自从孔夫子提出:“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用道德空谈代替切实工作作风,在我们这个“礼仪之邦”就不曾断过线。看来,随地吐痰之类不文明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履禁不止,也似乎与这个根深蒂固的传统存在某种关系吧。然而,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切实实行,从而也为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个传统不是确确实实应该来个“华丽转身”吗?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