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药实名制,规定要有可操作性

2012年08月31日 15:18   来源:齐鲁网   朱慧松

  据《新京报》30日报道:浙江省公安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自9月10日起,浙江省内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要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以及销售时间、名称、数量等信息。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职能部门规定购买感冒药须实名,目的是为了避免不法之徒利用感冒药来制毒,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能否落到实处却要打上一个个大大的问号。

  这并非杞人忧天,如患者购买处方药必须持有正规处方,可如今在不少药店,患者买处方药就和买大米一样轻松,根本不需要处方,药店或是不登记,或是搞虚假登记。

  而买感冒药同样也面临这样的问题,感冒药是常见药品,药店每天的销量不小,倘若有顾客坚持不肯报出实名,那么药店会不会因为担心生意跑了,影响收入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弄虚作假呢?退一步说,就算药店坚持原则,患者瞎报个名字,又有何意义?再退一步说,即便药店要求患者出示身份证,现在伪造证件泛滥成灾,若是别有用心者出示假身份证,药店工作人员又有火眼金睛,能一眼看穿吗?职能部门又能对每家药店,每一盒感冒药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吗?倘若这些工作做不到位,时间一长,恐怕规定只会是形同虚设。

  因此出台规定固然重要,落实规定更为关键,不能落实的规定就不是好规定。有关方面在出台规定时考虑要更为细致缜密,切合实际,确保规定要有可操作性,而一旦出台,监管工作就要全面展开,做到令行禁止,确保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样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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