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成都市双桥路一居民楼里发生了惊险的一幕:才5岁大的浩浩(化名)半截身子探到五楼阳台的外面,随时可能坠楼。原来,母亲外出办事将浩浩反锁在家,因为一个人在家害怕,浩浩探出来想让邻居帮他开门。当地公安民警随即赶到,一边安抚孩子远离阳台,一边设法开门营救,在众人的努力下最终化险为夷。根据《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民警现场对浩浩的母亲进行了批评教育。(8月27日《华西都市报》)
像这样的儿童坠楼险情报道,在我们身边也不乏见到。事情发生后,人们的关注点往往聚焦到公安干警救人的奋不顾身上,庆幸被救儿童的幸运上,而很少追根溯源,对这些儿童的监护人除了一些谴责外,极少有实际的责任追究。
以这起事件为例,警方也只是对浩浩的母亲进行批评教育。其实,早在2007年成都就已有立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者委托给无看管能力者看管。”这表明,父母出门办事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的行为,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将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仅仅给予批评教育,这样的惩戒力度明显不够,不仅难以起到实质上的教育作用,也难以警示他人,更无法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从报道中了解到,这次营救小浩浩,耗时3个多小时,花费了相当的人力、财力、物力和不少社会成本。警方在对其母亲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完全可以责令其承担一定的营救成本,这既达到了相应的惩戒目的,又可以让类似的家长们“长记性”,免得“好了伤疤忘了疼”。
对儿童权利的侵害往往产生于家庭内部,发生在家长身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除了造成严重后果,比如疏于监护造成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这类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父母是孩子生活上的依靠和精神上的寄托,未成年的孩子天然缺乏自己权益保护的代言能力,无法对自己的权益诉求进行有效表达,客观上也很难主动去寻找家庭以外的人对自己实施保护。因此,社会干预便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看,修改完善现行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已是当务之急。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必须借助外力,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儿童权益的保护网络。比如,可以从政府层面考虑成立“儿童福利局”等专门机构,与公安、司法、教育、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接受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咨询、投诉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为广大儿童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可以由政府出资或由慈善机构援建,在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设立儿童临时托管照料点,为临时需要照顾的儿童及时提供服务和帮助,等等。这些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小浩浩们”险情甚至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