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药品安全黑名单规则的执法漏洞

2012年08月16日 14:09   来源:荆楚网   曾立

  我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列入“黑名单”,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新华网8月15日)

  本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采用曝光的方式使违法生产者望而却步。对于正处在成长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者而言,名声本身就是企业的重要资本,因此可以说该制度的确可以对某些违规生产者起到点穴锁定的作用。但黑名单规则本身的漏洞也应当引起执法部门的警惕。

  第一、能进入黑名单的前提是条件是,违法者必须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法律、法规均未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进行过标准性解释。而执行机关是否适用目前的黑名单规则显然只需要执行机关自身的行政自由裁量来决定。如果被处罚企业属于当地知名企业,当地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如何接受外部的监督本身就是值得关注的一点。

  第二、黑名单公布的是企业名称。对于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其企业声誉要么本身就不高,要么本身就不甚重视。受处罚企业在遭遇该类事件后完全可以通过企业更名,变更经营地址等方式规避黑名单公布的不良后果。名单本身无法真正锁定违法企业。

  第三、 黑名单公布延迟将只能产生“迟来的正义”。有黑名单规则并不能说明符合情况的受处罚企业名称能给及时被公布并接受查询。如果黑名单规则流程本身不畅或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将导致黑名单规则无法真正的服务于药品完全管理。

  黑名单可以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的辅助性执法措施灵活使用,但是对于过于严重的违法生产行为,采用黑名单规则本身就是在为肇事企业寻求违法处罚的缓冲地,而该缓冲地是否有必要存在本身就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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