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副局长“给钱办事”自白有何警示?

2012年08月15日 13:50   来源:人民网   于治国

  “行贿人给我送钱就是想利用我手中的权力,以达到他们的个人目的。他们求我办事前给我送钱是为了加深感情,事成之后送钱是为了表示感谢。我收钱后给下面的人打招呼让他们办事,他们都唯命是从。”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原副局长李建军在庭审中的自白。6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李建军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检察日报》,8月14日)

  这可谓一起典型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典型的权钱交易,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期,工商蛀虫李建军的落马再次给党员干部敲响了严守党纪国法、坚守党性底线、死守从政防线的警钟,耐人寻味。

  权力观错位,导致党性滑坡。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何来?我们的答案非常清楚明白:权为民所赋。然而具体到个别党员干部身上则出现了变形、错位的情况,把权力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当作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每次拿权力交换钱财,少则几万,多则20万,李建华都做得非常自然,似乎是应该的一样,充分体现了他错位的权力观。这样的人在这样的岗位上,出事是早晚的事,因为,他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小节不保,最终酿成大祸。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0年间,李建军利用担任喀什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设立、变更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7个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155.4万元。案发后,李建军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将所有赃款退回。其实,纵观李建军的受贿犯罪过程,没有什么惊天大案,也没有什么惊人的涉案金额,共7个请托人才送给他155.4万元,比起某些地方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金额相比,确实是不足挂齿,但是对于一名受党教育多年、在重要岗位磨练多年的领导干部,抵制不住小诱惑,就可能犯下大错误。李建军因受贿而落马留给他的是十一年的牢狱生活,留给我们的是更深刻的思考。

  党性不固,终落法网。没有坚强的党性,顶不住外界的诱惑,甚至积极主动地向请托人伸手,把权力当成了取款器,把求他办事的人当成了摇钱树,久而久之,把权钱交换当成了自然。李建军十一年的牢狱之灾,来自于他党性意识的脆弱,来自于他法纪意识的淡漠,更来自于他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事业观。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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