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资1800元却被罚款2000元。近日,广州市一家酒楼员工因“偷粥”被处罚而引发了用人单位是否有处罚权,有多大的处罚权的争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见8月14日《工人日报》)
企业管理是个“技术活”。技术高的,管得好且不触“高压线”,技术差的,则往往容易出问题。像月工资1800元罚款2000元之类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将罚款定得高高的,触犯了法律,受到社会的质疑,企业还很“委屈”,实在有些悲催。
比如,不少用人单位以这样那样的借口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因罚款争议“对簿公堂”也屡屡发生。“月工资1800元却被罚款2000元”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不在于其鲜见,而在于罚得“太狠”。罚款超越了边界。
可以处罚,但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边界内。有些用人单位过分强调对员工的处罚权,而对于处罚权的边界却不怎么在乎,或故意忽视。
对于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权,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和《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就有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20%的规定。在国家有关企业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中,有关于员工的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有的用人单位是不了解,有的用人单位是假装不清楚,有的用人单位则是明知故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该条款的适用有三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经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说需要用人单位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三是向员工公示。对照一下,有多少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是依规而为?
“违者罚款”不是企业管理中没有边界的“杀手锏”。月工资1800元却被罚款2000元,暴露出一些地方、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的不了解或者是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严重性。它提醒我们,劳动法律的普及还需要提升,劳动法律的执行还需要加强。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