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有车主反映前一天雨夜趴窝车第二天一早就被贴条,执法不够人性化,下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就发布“常务副市长吉林表示所贴罚单作废”,晚上交管局表态称,“已下发通知,雨后以服务疏导为主,对因雨受困车辆联系车主,挪移清拖;对22日协管员擅自粘贴的违法告知单不予录入;对擅自贴条的当事协管员严肃处理、调离工作岗位。”22日一天内的“风云突变”引来车主一片叫好声。(7月23日《北京晨报》)
车主们在紧急的状态下,如果仍然不顾一切坚持将车开回家,反而会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带来致命危险,也会为全市的抢险大局添乱。而将车违规停在路边的确是损害了城市日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但我们应意识到,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抢险大局肯定要高于日常的交通管理秩序。
因此,面临罕见天灾,车主“弃车而逃”应当视为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只要造成的损害在合理界限内,就不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车主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具备不可罚性。
北京市交管局在第一时间站出来,决定对违法告知单不予录入,给了公众一个满意且合理的答复,避免了公众在猜测中惶惶不安。
这体现了有关执法部门吃透了法律精神,坚持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以和谐管理代替机械罚款的服务型执法理念;体现了有关执法部门有着一颗善意执法的为民之心,让老百姓在感受到法律尊严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使每一次执法都能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值得我们推崇。
另一方面,紧急避险也应该是有度的,这个度表现为时间上的限制。车主们自然不能将车就这样一直违法停下去,当险情结束了,车主就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各种方式将车主动移走,否则,这回可真是违法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