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黑名单”揭了法律之短

2012年07月19日 08:05   来源:红网   庄滨滨

  今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7月18日《法制日报》)

  前几天,国航承认自身失误,主动承担乘客0元机票的行为,引发了舆论的热捧。现今,春秋航空公司却因对乘客合理维权怀有不满,就选择“黑名单”的方式,则让舆论一边倒地口诛笔伐。飞机延误,乘客维权本是天经地义,而航空公司做出一定赔偿,本可以两者相安。但是,事后设置“黑名单”,则将自身置于舆论的对立面,也将自身法制观念不明的缺点暴露出来,镇定思痛,笔者认为,航空公司“黑名单”揭了法律之短。

  新闻中,航空公司飞机延误长达8小时,随之,乘客抗议要求赔偿,本属于正常的维权方式。航空公司选择赔钱“消灾”,既体现了对于乘客的尊重,又表现了成熟的危机公关意识,接下来,本应该反躬自身,争取在服务质量上谋求改进。然而,现实则不然,航空公司臆断乘客的抗议行为属于干扰正常飞行秩序,最终采用“黑名单”的方式秋后算账,一方面反映了航空公司自身服务意识不明,另一方面,则明显罔顾乘客权利,反映了法律意识的淡薄。

  航空公司的乘客“黑名单”,虽然打着保障飞行秩序的名义,实际上则是对于公民自由出行权利的限制,进一步讲,是航空公司自身确立的霸王条款,对于法律也是一个讽刺。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所以,航空公司的“黑名单”即有悖常理,也是为法理所不容。

  为今之计,对于航空公司的“黑名单”,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取缔,敦促责任主体做出道歉,着眼于提高服务质量,此外,也应该增强各航空公司的法律意识,避免出现此类现象。最后,立法部门也应该行动起来,制定针对飞机延误的法律,明确权责,让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法可依,也让航空部门有章可循。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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