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不能由航空公司独家定夺

2012年07月19日 06:49   来源:大众日报   王学进
    民航又现“黑名单”。今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班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令他们想不到的是,自己居然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7月18日《法制日报》)

    我不完全同意律师的意见。虽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律师也是本着这一规定得出上述结论),但注意该条款中有两个限制定语“通常”、“合理”,这就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解释空间,即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旅客无理与不合理的运输要求。这等于赋予了承运人“拒载权”。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有这个权力,航运更不必说了。

    另一方面,乘客维权也并非无理取闹。按照2004年6月民航总局发布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再视具体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但《意见》没有制订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不能说乘客要求赔偿200元的要求不合理。在维权过程中,一些乘客可能因情绪激动有过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但并未报道有暴力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将他们列入“黑名单”确实不妥。

    这就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在认可民航有“拒载权”的前提下,乘客的哪些行为算理性维权,哪些属于违法维权,哪些乘客该上“黑名单”,谁上谁不上是否得由航空公司自己说了算,到时如何将其从“黑名单”中剔除,如何保证上了“黑名单”的乘客隐私不外泄,上了“黑名单”的乘客是否遭永久拒载还是短暂拒载等等,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可实情是,由于我国的《航空法》并未授权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拒载旅客的权力,国家民航总局也没有制订统一的指导标准,这就赋予了航空公司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制定“黑名单”实施拒载行为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造成了误伤。

    为此,我建议,民航总局宜及早就“黑名单”问题制定政策措施,规范民航的拒载现象。

    首先应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不能将那些有过正当维权行为的乘客列入“黑名单”,只有在确认那些有过霸机、占机、拦机行为的乘客才可考虑列入“黑名单”。其他诸如涉嫌参与恐怖组织、具有暴力和犯罪倾向以及曾犯严重罪行或是威胁到乘客安全的人,也可列入。

    其次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黑名单”不能由航空公司独家定夺,可考虑先由航空公司提供一份参考名单,再交由有关部门把关审核再予以确认。美国的经验是,由美国的国土安全部提供“黑名单”,再经过安全与司法部门的双重核准才能最终确定,并设有专门的审监、申诉机构,给遭拒载的乘客以申诉权利。

    为最大限度减少误伤,民航总局应收回各航空公司自己定制“黑名单”的权力,然后规定航空公司只有建议权,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备选名单,再由总局会同安全、司法部门核准后才能生效。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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