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民间环保自测应以“鼓励加规范”

2012年07月16日 06:55   来源:红网   贱言献车

  环保部公布《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分析称一旦该条例正式出台,民间自测行为可能被禁止。(7月15日《新闻晨报》)

  在人们对生活与工作环境日益重视的今天,民间环保自测并任意发布,确实难保数据的真实可靠,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恐慌和不良社会后果,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法治社会,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明确权利与责任,是一件好事,但环保不能只靠政府,人人有责,对待民间环保自测并发布数据,最好的办法不是简单地禁止,而是在鼓励的基础上加以规范。

  简单地对民间环保自测加以禁止,负面效应显而易见。一是扼杀了民间环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全民环保意识的觉醒和形成;二是在政府环保检测的空白地带,容易形成环境监测的死角,不利于立体化全覆盖环保监测网络的形成;三是政府的垄断会在一定程度降低环保监测的效率,使得环保监测数据滞后,与公众的“感觉”形成误差;四是没有多方数据的验证,容易影响公众对政府数据权威公信的质疑;五是为极少数牺牲环保发展经济的地方打开了方便之门,群众的健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另外,即使禁止了民间环保自测,也不可能禁止“谣言”的产生。过去,由于历史和信息传播原因,我们说“谣言止于智者”。但是,在社会生活极其复杂、信息传播通道众多并极其快速的情况下,要靠“智者”来终结谣言,已经是痴人说梦了。对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给人民一个真实的交代。”而规范民间环保自测,不仅不会导致谣言的随意产生,反而可以有效地让谣言不攻自破。我们不能因为民间环保自测有潜在的担忧,就“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股脑儿地倒掉”。

  实际上,民间环保自测,不仅有现实的存在必要,也有合法存在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只是规定了政府有义务监测环境并发布数据,但并没有禁止民间自测。第六条还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如果不允许民间自测,实际上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检举和控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专门列出“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的情况,因此,在环保形势严峻的今天,民间环保自测不应被禁止。

  当然,涉及公共生活的环保监测,也不能没有任何规矩。一方面,应通过立法,对民间自测的主体加以规范,对民间自测的行为要加以技术指导,对自测数据的发布要有规范,确保民间自测发布的数据真实可靠。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谣言的产生与扩大,政府需要改进环保监测工作,变定期公布监测数据为随时公布监测数据,并在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告诉公众,并开通多种渠道的查询方式,确保公众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得知环保数据。如此,谣言也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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