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犯罪记录给未成年人温情

2012年07月07日 08:12   来源:广州日报   朱永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7月6日《北京晨报》)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与所处特殊年龄层有很大关系,十四五岁及十六七岁,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的少男少女,对社会有着很大的好奇和尝试心理,又具有叛逆性,用坊间最通俗的话说是“不知天高地厚”,学校和家庭教育方式方法稍有欠妥或不对,就可能对他们产生很大刺激,容易引发其违法犯罪。另外,处在这个年龄层的未成年人也容易受到成年人的影响或教唆,意气用事还不计后果,一念之差就可能酿成犯罪。

  虽然我国早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审判都进行不公开审理,尽可能维护他们的“隐私”,为其今后成长免去一些人为障碍。但是,未成年人一旦犯罪进了监狱,不仅自己追悔莫及,给家庭带来很大不幸,而且,即使刑满释放之后,“有犯罪前科”也成了他们终生的阴影,无论学习、就业、参军等,曾经的犯罪记录,都可能对他们的前途形成巨大障碍。年少无知的轻狂,可能会让他们终生背负沉重的精神枷锁,用一生来偿还,这显然有悖于我们法律的初衷,更不利于轻微犯罪未成年人今后的健康成长。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即使受到了法律惩处,对今后的学习就业等均不会造成影响,在填写某些履历时也可以“一笔带过”,让这些“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也能像其他人一样融入社会而不至于受到任何歧视,这对于很多在未成年时期犯过罪、受过法律追究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尽管我们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学习就业“另眼相看”,但在现实社会中,被歧视现象可谓随处可见,特别是对于未成年时期犯过罪的人,一旦在履历中出现或是被用人单位掌握,无论他们怎样努力都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留在人们心中对“犯过罪”那种根深蒂固的成见,使得整个社会对“有前科”的人都有一种无形的歧视,以至于有些未成年人,虽然犯罪轻微有过短暂的牢狱生涯,但因警方的“犯罪记录”没有封存,甚至“广而告之”,使他们在学习、就业等方面四处碰壁之后,索性“破罐子破摔”,最后彻底沦落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封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彰显了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温情。将所有轻微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等于给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卸下了精神包袱,让他们轻装前进,像正常人一样融入社会,这对于他们来说,不只是解脱,更是在呵护。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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