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有免于恐吓报复的自由

2012年07月03日 09:25   来源:法制日报   杨涛

  对于记者有意歪曲的报道,当事人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权,也有权要求记者进行跟踪报道。但是,绝对不能假借记者报道有误,进而用各种形式来威胁记者,更不能用公权力来威胁、恐吓记者

  正当我们为日益兴起的网络助推舆论监督更加有力而欢欣鼓舞之时,却不时传来记者因为监督而被权力所报复、恐吓的事件。新华网7月2日报道,因报道“县委书记慰问贫困老党员,会场出现九五至尊香烟的新闻”引领导震怒,《西安晚报》记者石俊荣被要求停职。7月1日,石俊荣通过微博表示诚恳接受停职,今后会汲取教训。

  而《郑州晚报》由于报道一家旅游公司因为所订制的家具尺寸不对,导致其无法正常开业。家具公司负责人不但不虚心接受监督,反而在微博上威胁,“别高兴得太早了,等着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的诫勉谈话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记者中也有不良之人,而记者的报道更不都是准确无误的。对于记者有意歪曲的报道,当事人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权,也有权要求记者进行跟踪报道。但是,绝对不能假借记者报道有误,进而用各种形式来威胁记者,更不能用公权力来威胁、恐吓记者。

  道理很简单,记者的调查时间有限,调查手段更是有限,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手段中,他们只能呈现给读者暂时的、动态的真相。何况,他们会在连续的报道中,逐步澄清事实,逼近真相。正如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所说:“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媒体监督)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

  所以,如果说记者未到场采访,对“天价香烟”事件报道并不准确,可以要求记者继续采访,到现场采访,并发出后续报道,澄清真相,并不能因为记者采访程序不完整或者报道的一时不准确,就通过上级权力来勒令记者停职。同样,家具公司负责人认为记者报道有误,可以要求记者重新调查,或者出示相关证据并通过其他媒体澄清,必要时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媒体。但是,不针对具体事实来辩论,而直接抬出“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表明自己上面有人,进行赤裸裸地恐吓,这是对记者和媒体权利的公然挑衅。

  为什么我们有时甚至要容忍记者可能存在的失误,那是因为我们社会需要监督者,就像一棵树需要啄木鸟来清除害虫,记者就像是清除害虫的啄木鸟。普利策先生曾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报。”远的不说,从孙志刚事件到周久耕事件再到三聚氰胺事件,从推进法治的进步到清除官员腐败再到揭露食品安全,哪一个事件能缺少记者的监督。

  对于记者来说,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免于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自由,特别是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自由。如果记者无法享有这样的自由,一个社会就会成为高度封闭和腐败的社会,每个人的权利也将荡然无存。

  令人欣喜的是,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新闻业务处处长农涛就石俊荣因报道被停职事件,在其认证微博表态:“报道没有不当,地方滥用职权。”只有通过全社会公民一起努力,我们才能真正让记者们享有不受报复和恐吓的自由,我们的社会才能生活在阳光之下。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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