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真正缺的是什么

2012年06月28日 10:03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熊丙奇

  推进我国教育依法治校,相对于一次次发文,更需要的是切实的行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 

  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消除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歧视的制度、言行。(6月26日《新京报》)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此后,依法治教逐渐成为我国发展教育的战略。可是,在时隔30年后,教育主管部门再就“依法治校”制定纲要并征求意见,这从一个侧面表明,目前依法治校做得还不理想。结合教育现实对照我国已经颁布的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师法》等等,大家不难发现,我国教育不缺法律法规,缺的是对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为此,对于这次新制定的依法治校纲要,同样的问题是,这一纲要的执行将会如何?

  拿这次纲要提出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消除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歧视的制度、言行”来说,其实,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早已明文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分重点校、重点班,可时至今日,重点小学、初中在各地依旧存在。我国各类学校之所以将学生分类、区别对待,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实行单一的分数评价制度,在这一评价体系中,所有学生被纳入同一个成才模式,分数高的学生被认为是优秀学生,分数低的学生则被认为拖学校和班级的“后腿”。简单地说,这样的教育已经偏离教育的本质,不是让每个学生成长,完善和发展自我,而是变为功利教育和竞技教育。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考试评价制度,打破原来的单一评价体系,建立多元评价新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鼓励中小学对学生进行个性教育,允许学生多元发展。如果中高考制度不改革,纵然有纲要颁发,情况也难以得到扭转。

  而谈到中高考制度改革,同样是步履维艰。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已经指明高考改革的方向是,推进考试和招生分离,打破“一考定终身”,可是,这一纲要已经颁布近两年时间,具体的高考改革方案,至今还没有出台。与纲要颁布相随的是,整个社会的高考焦虑越来越严重,在今年的高考中,就出现很多令社会关注的没有“人性”的事件。所以,如果高考制度不进行根本性的改革,社会的高考焦虑会进一步加剧,中小学的“等级教育”情况会更加严重。目前,各地不断涌现超级中学,已经反映出这种趋势。

  再就是,我国当前的按户籍报名的高考报名制度,从制度设计上,就是“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歧视”。我国《教育规划纲要》也已经提出,要探索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当地升学的办法,即所谓“异地高考”,教育部也多次表态,要出台具体的解决办法,但除了高考竞争激烈、流入人口少的山东省宣布从2014年取消高考报名户籍限制之外,全国性的方案还没有出台,其他各省市也没有公布具体方案。鉴于解决异地高考的复杂性,这其实应该由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方案。从这一意义说,如果真有决心“消除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歧视的制度、言行”,教育主管部门就有必要带头示范,啃下解决异地高考的硬骨头,出台全国性的具体方案。

  这一纲要中的其他规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比如征求意见稿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以依法治校的综合性考核,代替相关的专项考评,减少对学校具体办学与管理活动的干扰。我国1993年颁布的《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已经提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之后,1999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拥有7项办学自主权,但到今天,我国没有一所大学拥有一项完整的办学自主权。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再次提到要进行教育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管办分离,要求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落实和扩大学校的自主权。但客观而言,相关的实质性放权行动,至今没有出现,行政管理、评价、审批,还是当前教育管理的“主流”。

  所以,推进我国教育依法治校,相对于一次次发文,更需要的是切实的行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其中,教育主管部门的行动最关键,只要教育主管部门积极放权,规范自身的行为,依法治校,就排除了行政阻力。对此,一方面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有放权的意识和主动性;另一方,需要建立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放权的机制,如果教育部门不放权,干涉学校的办学,就应该启动对教育部门的问责。只有这样,我国教育发展才能真正纳入依法治校的轨道。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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