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者5年禁入”体现法治尊严

2012年06月27日 07:13   来源:广州日报   连海平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规定,违法成本提高,不单提高了处罚金额,还增加了禁入行业5年的条款。

    信用缺失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病”,制假售假、罔顾消费者权益便是商业信用缺失最典型的病症。一些企业、个人生产出来的伪劣产品,连自己也不敢用,只用于“外销”是一个刻骨的反讽。

    制假售假不但对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构成严重威胁,降低了社会的信任度,破坏了公序良俗,“劣币驱逐良币”还摧毁了市场的公平、法治环境。可以说,制假售假是法治、文明社会的一颗“毒瘤”。因此,对那些目无法纪、天良丧尽、毫无人道,唯利是图的制假售假者课以重罚,提高他们的犯罪成本,是顺民情、得民心之举。

    5年禁入,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说是对制假售假者经济处罚之外的“附加刑”,若得以不折不扣地执行,它的威慑力绝不亚于区区的经济处罚。“破点财”没啥,可以赚回来,“没得捞”就完了。初衷是好的,规定能否成为良法,仍有待观察。盖因对那些以制假售假为营生的人来说,想个办法应付“5年禁入”恐非难事:用假身份、打一枪换个地方、用别人的名字注册公司……监管者必须与监管对象斗智斗勇,把对方能想到的“屎窍”料想周全,见招拆招,方能堵住“管涌”。

    在我看来,有两点是必不可少的:一是信息公开、举报接纳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受到查处的制假售假者的信息记录在案,并在相关网站、媒体上公之于众,方便公众查询与监督,让违法者“裸奔”;同时建立举报制度,为公众举报大开方便之门,向公众借力,提高监督效率。二是对死不改悔,被罚禁入之后仍然重操旧业、继续危害社会者,当从经济、行政乃至刑事上加重处罚。这些后续细节,需要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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