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播放黄片责任不能免

2012年06月22日 07:59   来源:广州日报   杨 涛

  19日晚7时左右,河南平顶山和平大道商业街三楼的广告屏幕开始播放色情影片,播放时间近20分钟。20日下午5时许,“平安平顶山”通过微博公布调查结果,19日18时40分,商业街的家具城工作人员李某将色情光碟安装在与室外电子屏相连的电脑上播放十几分钟,影响恶劣。警方认为,李某已构成涉嫌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目前警方已对其处15日行政拘留。(6月21日《郑州晚报》)

  “平安平顶山”虽然公布了调查及处罚结果,但有一个关键细节没有公开,那就是当事人李某播放色情光碟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而这一细节关系到认定李某行为的性质和对他处罚的问题。

  如果李某是故意通过广告屏幕播放色情光碟,那他的行为就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能仅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因为这一播放时间长达20分钟,且在人流密集的商业街播放,影响到的不仅有成年人,更有未成年人,理应用刑罚处置。但是,如果李某是没有意识到电脑与外界电子屏幕关联,属过失播放色情光碟,那么,对他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则师出无名。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要处以相应的处罚,但这些传播、组织播放行为,都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

  而我揣测,就是借李某一千个胆,他也不敢当街播放色情光碟。估计他恐怕是自己闲着无聊,在电脑上欣赏黄片,却一时忘记关电脑与外界电子屏幕的连接线。从主观上讲,他可能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问题在于,这种无意和过失之下播放黄片的事情还真不少,如河北省平山县电视台广告节目播放的录像片中,出现两处色情画面;陕西省蓝田县电视台也曾经发生过播放淫秽录像现象。以上虽属工作人员失误,但影响更为恶劣。

  网络时代,即便是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也会造成淫秽信息传播广泛,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我建议,对过失播放淫秽信息的行为,法律也应当予以规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应当规定相应的惩处过失播放淫秽信息的条款,必要时也可以在刑法进行规制。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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