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6月19日,目前全国已有10个省份发布了2012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其基准线大多在14%左右,其中新疆和天津基准线最高,达16%,北京基准线最低,为11.5%。企业工资指导线只是企业决定工资的参照系,并没有强制性,但可作为工资集体协商依据。工资指导线测算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等。(6月19日中新网)
于是,人们就会发问,既然没有约束力和强制性,那么发布这一工资指导线有何意义呢?其实不然。发布不具约束力和强制性的工资指导线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实际,而且更具操作性。
第一,充分遵从企业自主经营权力。尽管在当前国家经济体制条件下,建立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但是,政府相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能定位履行职责,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经营行为;也就是说,政府应主要通过税收杠杆作用来调节贫富差距,在“抽肥补瘦”的基础上,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福利制度,为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于职工日常的工资和收入增幅,应该在市场规则下,由居民个人努力和企业经营情况决定,政府只是做出宏观的指导线。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发展步入缓慢通道、企业面临成本增长压力的情况下,建立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可作协商依据的指导线,由企业根据市场规律和自身经营情况,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水平,对于企业实现灵活经营、应对经济萧条、建立职工可持续工资增长机制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可激发职工权益保护意识。尽管各地发布的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可作为工资协商依据。“可作工资协商依据”,可以理解为政府的目的就是激发和鼓励职工通过工资协商制度为自己争取工资福利待遇。这么做的意义:一是激发职工争取合法权益的民主意识,无形中“逼迫”职工真正当家作主,这对中国社会进步和民主意识培育具有促进作用。二是以此建立和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组织和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企业盈利丰厚,但由于老板的“抠门”不愿给职工发放工资,那么企业职工就可联合起来,通过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工资指导线和老板讨价还价增长工资。在协商过程中,职工靠个人争取利益显得势单力薄,势必会借助集体组织,比如工会等,这样工会的作用就发挥,如果没有工会组织,工人也会自发建立相应组织来维护权益。同时,在职工协商过程中,法律和法规是职工的“尚方宝剑”,在协商实践中,一些法律法规中的不合理不健全因素也会暴露出来,能为今后修订法律法规积累实践方面的经验和案例。
第三,可维护法律尊严。实话说,在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等方面,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也不少,但是实际中落实的情况并不理想,比如《劳动法》等。这对于国家依法治国、法律尊严和刚性维护、政府、司法机关公信力的提升,都是不利的。特别是工资增长方面的制度,即便政府出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再多,可是如果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好,没有利润去支撑法律规定的增长幅度,最终也无法落实。中国民营企业恰恰面临的就是这种现状。这样与其让法律法规流于形式,不如建立不具约束力,但能够让职工依据的指导线,以让职工在市场经济规则下和企业协商谈判,维护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