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6月18日《京华时报》)
黑龙江颁布的这个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才能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虽然根据《行政许可法》,“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该法同时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在风能太阳能被大量浪费的当下,设定这样的行政许可是否合理,显然值得商榷。
而且,该条例进一步规定,即使是在政府批准之后探测,探测出来的风能太阳能资源也属国家所有——说更直接点,其实就是属地方政府所有。出钱出力去探测的企业,等于当了一次“活雷锋”。这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完全相悖。规定“风能太阳能都属国家”,对于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言,无异是一种无形的阻碍。反观国外,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强力支持。比如德国,政府对清洁能源发电业者都有补助。事实上,企业自主开发清洁能源亏损风险很大,当有企业愿意探测利用清洁能源,不应首先想到所开发的是一项财源,去变相制止。这无疑是非常短视的。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