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上旬以来,全国已有29个省份就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召开听证会。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多地将适当调高阶梯电价第一档电量标准。(6月10日《人民日报》)
第一档电量标准将作适当提高,对家庭人口差异、季节差异以及弱势群体问题也都作了考虑。应该说,相对于其他一些价格听证会,上次阶梯电价听证取得了一些成果。
从目前传递出来的信息看,主流意见应该是赞同推行居民阶梯电价的。但这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实行阶梯电价应以不过多地增加居民生活成本为基础。目前舆论对阶梯电价的意见,比如说:认为第一档电量设置标准偏低,电量标准地区差异较大,建议充分考虑家庭人口因素、适当考虑季节性因素,都体现了这一点。
现在,“第一档电量标准将作适当提高”,这个“适当”有相当大的余地。比如说此前陕西省所公布的,方案一确定的“第一档:每月120度及以内不变”,方案二确定的“第一档:每月150度及以内不变”。这个标准且不说没有给未来留下足够的空间,而且与江苏省确定的每月204度,也有不少的距离。低标准下,增加100度是“适当”,增加10度也可能被归结成“适当”。那种在相关方面看来是“适当”的调整,有可能距离民众期望甚远,只是口号“适当”而非实质“适当”。
只有通过第二次听证,才能知道各地所谓的“适当提高”,到底提高了多少,是否真的“适当”。如果“适当”水分太多,或者与民意还有遥远距离,那就再次听取民意,完善方案,调整标准。需要明确的是,第二次听证并不是对第一次听证的全盘否定,而是对第一次听证不足的纠偏、成果的明确,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现实中二次听证并不多见,但价格法并没有说只能开一次听证会。再开一次听证会或许增加一点麻烦,但必要的麻烦是决策科学民主的保证。它的好处还在于,二次听证能够树立实事求是、尊重民意的公共形象。既然阶梯电价关注度高,争议者众,相关方面也表示会作“适当”调整,那就不妨召开第二次听证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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