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不断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统筹好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与世贸规则接轨,与贸易投资伙伴共赢,拓展对外开放新空间。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我国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在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同时,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水平也不断提高,对外贸易法律体系逐步完善,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与世贸规则的接轨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为了应对加入WTO的挑战,我国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这些年来,我国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覆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个符合WTO原则和市场经济总体要求的统一、公正、透明的经济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也加快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进程。比如,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建立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体系,通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在法院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举措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另一方面,我们积极合理地运用世贸规则来壮大国内的产业,一大批行业协会在产业预警、组织企业集团应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共186起,有效地保护了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贸易保护主义升温,在多边贸易规则的保护下,我国的对外经贸仍然实现了较快发展,市场份额不降反增。
此外,这些年来,我国从世贸组织的新成员、参与者,逐渐成为成熟的世贸组织成员。不仅如此,我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规则的制定,并在其中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不断与世贸规则接轨的同时,我国的对外开放事业还面临不少挑战。比如,外贸促进政策体系、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还有待改进;境外投资立法工作以及财税、金融、保险等相关支持政策尚需完善,内外协调配合机制、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等有待进一步加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措施亟待完善。同时,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进程的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投融资方式的不断创新,也增加了对涉外投资项目管理和外债监测调控的难度。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余波未平,制约世界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贸易保护主义升温,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我们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通过运用规则来维护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提高自身在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等方面的软实力,提高外向型经济的内涵和质量,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体系和平等参与的世界经济治理机制。具体而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继续完善对外贸易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走出去”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深入研究WTO规则,对我国现行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充实、调整和完善,继续建立健全我国适应WTO规则的经济贸易法律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总之,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主动权,提高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是学习运用世贸规则积极应对贸易摩擦,保护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要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政策和原则,鼓励和扶持有潜力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等方式在海外投资项目,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要不断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政治形势、外贸环境、劳工保障、技术壁垒、知识产权、创新思维、品牌与质量意识、制度性因素、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浓厚的贸易摩擦、商业模式、国际化经营人才等诸多问题。
三是继续加快培养WTO专门人才,积极参与世贸规则的制定。要加快培养一大批熟悉我国国情,具有很好的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门人才,掌握和运用有关WTO的基本知识和规则,有效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充分利用多边规则和国际通行手段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此外,还要大力推进对外贸易发展方式的转变。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结构调整,大力培育出口品牌,进一步提高外贸商品质量效益,不断优化我国对外贸易结构,拓展对外开放新空间。(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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