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界定,还需谨行

2012年06月08日 06:58   来源:红网   魏国强

  江苏泰兴一位潘先生送亲戚到南京机场搭乘飞机,亲戚下车时为表谢意,给了潘先生650元作为一路上的油费和过路费,恰好这一幕被“抓黑车”的稽查人员看到,潘先生被认定为开黑车,被处8000元罚款。交通运输处回应,潘先生符合没有营运资质和拥有收费事实两条界定黑车的规定,所以执法合理,执法有据。(6月7日《扬子晚报》)

  仅看是否具备营运资格和是否涉及金钱交易,就来判定是否属于非法营运,这样的界定黑车标准实在是太过草率。潘先生与表外甥小陈在事后已经被确定是亲戚关系,而两人的口供提供的信息也表明650元钱并非车费,而只是小陈觉得老让潘先生破费,过意不去而做的一些补偿,实在是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潘先生因此而落得一个开“黑车”被处罚的罪名,实在是有些冤枉。

  交通运输处解释称,只要符合条件:1、不具备公共客运资质;2、涉及金钱交易,即可认定为非法运营,只要是涉嫌非法运营,就触及到相关法规,那法律对此都是使用同一准绳去处理。但是,法不外乎人情,如果就这样认死理将毫无营运黑车背景的潘先生带上违法的帽子,这样的界定实在是有待商榷。

  我们考虑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陌生人突然受伤,在紧急情况下找不到车去医院,一位好心的私家车主将受伤的人送到医院,然后受伤者家属为表示感谢塞给司机100元作为答谢。这样的情况也符合交通运输处给出的条件,那么这位私家车主也会被定性为非法营运了。所以说,交通运输处的界定太过简单和草率。

  当然,作为运输监管部门,他们的初衷也是为了整顿运营环境,保护那些正规营运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营运市场的环境。“黑车”打击难度大,运营司机借口多也是不争的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如何提高我们的打击效率呢?

  司机与乘客的关系到底是否应当被纳入界定黑车性质的考虑范围,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笔者也不敢妄下论断,但司机是否带有营利目的,这应该是界定黑车与否的关键条件。也就是说,在满足不具备营运资格同时又涉嫌金钱交易的先决条件下,如果司机是带着营利目的,司机与乘客之间有利益交换的情况下,再去界定这样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可能会更有依据,但完全的界定仍需要更多的调查证实。

  非法营运打击难,更多检查办法还需我们大家的努力,我们不漏掉任何一个坏人,但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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