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等三名下岗职工因不服国资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将该委起诉至一中院。请求法院撤销该《答复》,并判令国资委向其公开天津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改制方案》及其所依据的文件规定。25日下午,一中院一审判决国资委重新作出答复。邹某等三人是天津海运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职工,在公司改制的过程中,邹某等人认为公司的改制行为损害了职工个人利益,并就此对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向国资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国资委公开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方案》以及所依据的文件规定。(5月26日北京晨报)
国资委作为部委一级的权力机构,竟然被邹某等三名下岗职工告倒,被法院一审判决须重新公开有关信息,这让我们看到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
这几年,政府及部门的信息公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除了各类政务信息须及时公开外,公民依法提请的信息也应予以适当公开。但某些政府或部门总会以多种理由,要么置之不理,要么避重就轻地选择性公开一点点,这其实是对民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不重视。
从法律要求来看,所有政府及部门的信息毫无疑问必须向社会公开,即便国资委也概莫能外。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所有信息如果不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并且不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都应当是要对社会公开的。温家宝总理对此曾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以贯彻实施该条例为契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监督政府。
政府及部门的统治是经由人民民意及授权而来,政府及部门的权力源于人民,是人民权力的让渡和授予。既然人民的权力高于公权,作为委托人的人民自然也就能要求政府及部门作出符合人民意志的行为,以防止其异化。因此,政府及部门的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应有之义,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例外。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公开才能消除暗箱操作,公开才能促进民主,公开才能保证公正,公开才有公平。
必须看到,信息愈是犹抱琵琶地不公开,就愈是无法引导舆论的导向,也愈无法自证清白,这理应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共识。国资委在信息公开上踢皮球,有“怠慢”三名下岗职工之嫌,被法院宣判须重新公开,这对所有行政机关如何正确对待信息公开具有标本意义。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