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4肋骨骨折;胃里除少许积水外未有任何食物,因长时间限制身体自由导致下肢肺动脉栓塞死亡。”这是河南郸城县村民于钢峰的尸检报告。2011年10月23日,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带走,随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而警方则坚称于钢峰因突发急病,口吐白沫“呕吐而死”。(见5月23日《成都晚报》)
于钢峰既然是“呕吐而死”,为什么从报道中可看出疑团多多?
其一,“死者整个上半身呈黑紫状,双手呈现乌紫色,脚面、手腕、小腿处有多处伤口,且手腕处、脚腕处有明显的勒痕”。明眼人一看,这些都是外力所致,不然,怎么会有“4肋骨骨折”?其二,于钢峰体型健壮,之前并无心脏病,也没高血压,一到刑警大队就突然发病,“呕吐而死”,这到底是怎么造成的?为什么同在刑警大队的警察不“呕吐而死”呢?其三,当于钢峰的家属要求查看相关指控受害人涉嫌盗窃的文件资料、审讯录像及接诊医生的接诊记录时,该公安局为什么都拒绝?如果心中没有鬼,还怕什么呢?其四,据于钢峰妹夫郑树龙提供的对话录音表明,于钢峰并非死在医院,而是死在刑警大队,为什么该公安局要撒谎而欺骗民众?即使真死在医院,为什么不在于钢峰“呕吐”之后,通知其家属与他见最后一面?公安干警的人性道德何在?其五,当记者问该公安局政委张国营为何不能向家属提供尸检报告时,张国营说是“按照相关法律来办的”,却说不出是哪项法律条文。而目前我国根本没有法律禁止家属查看尸检报告,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即可查看”。该公安局不许家属查看,欲意何在?其六,该公安局多次询问于钢峰的家人“有什么要求”。言外之意,该公安局希望私了。既然于钢峰是“呕吐而死”,如此希望私了,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从以上六个方面不难看出,该公安局的“呕吐而死”之说,难以让人信服。相反,暴露出于钢峰有遭受刑讯逼供之嫌。试想,如果于钢峰没有遭受刑讯逼供,他身体的外伤是怎么产生的呢?又怎么会突发疾病而“呕吐而死”呢?
事实上,公安干警野蛮执法致使老百姓伤亡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如河北“王朝抢劫案”中的王朝控告遭受李刚搞刑讯逼供,“李刚第一个动手,上夹棍,夹手腕……那些酷刑啊!太可怕了”。特别是对于搞刑讯逼供的公安干警多半是不问责或轻问责,以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殊不知,“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这说明法律在执行时必须“带一把剑”,让人不敢去碰。否则,公安干警刑讯逼供还会泛滥成灾。仅“呕吐而死”事件而言,如果说不是刑讯逼供所致,那只有一种可能:该公安局创造了一种“独门死亡神功”。信则有,不信则无。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