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昨发布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对修订后的《办法》予以公布。《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等8项违纪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近年来,国家教育考试屡屡出现多种舞弊行为,严重侵害了正常备考、参考考生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十分恶劣。以2012年研究生考试为例,全国共有150余万名考生参加考试,各地考点当场抓获作弊者多达5000人。目前,公安机关查清了湖南湘潭市教育考试院招考科科长周文胜等人盗取、贩卖2012年研究生考试试卷的主要犯罪事实,并打掉了一批社会“助考”犯罪团伙。
鉴于国家教育考试中触目惊心的舞弊现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两方面的规定颇值得关注:其一,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了相应规定,以加强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措施。从技术层面看,尽管考试作弊手段“道高一尺”,但监考防范作弊的手段完全可以做到“魔高一丈”。只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像机场安检那样严格核查每个考生的资料信息、监控考场的一举一动,最大限度地遏制考试作弊并非难事。
其二,加大了对严重考试舞弊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了“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等罚则。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视同“罪加一等”,根据规定从重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第二方面规定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舞弊或监管不力甚而监守自盗依法予以严惩,具有突出的现实针对性和惩戒效应。近些年发生的多起考试舞弊案中,一些公职人员显得十分活跃,他们有的以考生身份组织、参与作弊,发挥了比一般考生更大的能力和作用,有的以考试组织者、监管者的身份,有意无意放松监管、疏于职守,为考试舞弊行为提供“便利”,甚至从事权钱交易,牟取非法利益。如果说一般考生提前获题、夹带资料、抄袭、冒名代考等“舞弊之流”,那么公职人员的上述行为就是“舞弊之源”,必须封堵“舞弊之源”,才能切断“舞弊之流”。公职人员涉及考试舞弊是打击、惩治的重点,反过来说,公职人员也应该成为遵守考试纪律、履行考试监管责任的模范。
一手抓严密防范、严格监控,一手抓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如此双管齐下,严打国家教育考试舞弊必能收到实效。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