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的高先生从河北鹿泉走高速回行唐老家,夜里10点多,感觉身体不舒服,吃药后就把车停在高速服务区睡着了。次日上午,收费站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在高速路上停留时间超过了12小时,因此在本来只需40元的高速费之外,还必须缴纳385元的“超时费”才能下高速。
(中国广播网5月13日报道)
见过霸道的,没见过连“服务区”也在高速路上来霸“道”的。可叹的是,高速路一般都是封闭式设计,甭管啥车,只要驶进这个路段,就犹如遭遇到绿林草寇“占山为王”般,“此路是我开”,蛮不讲理你也没辙,“具体收多少钱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我们无法确定”。除了“乖乖交钱、息事宁人”,怕是没别的路好走了。
这是一种什么思维?大概可以名之曰“管治”思维,即行驶在所辖路段的所有车主都视之为上缴银子的顾客,而非提供便利服务的对象。这又是一种怎样的行为?大抵只能算是匪类行径。因为,据各地公路管理部门的说法,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司机“换卡逃费”。这不先把司机假设成小偷了吗?假如司机不想背负这种嫌疑,那就不顾疲劳,一路疾驰吧。这,又岂非是在逼司机疲劳驾驶,诱发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大大缩短了省际和重要城市之间的时空距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相关服务“软件”的滞后,却屡屡遭人诟病。收费高、收费标准不一、常修修补补造成堵车等痼疾,都让司机有苦难言。上述案例中不合理的“超时费”,更是将高速路收费环节上的弊端暴露于公众面前。
考虑到很多高速公路属于既没钱、又想发展的“变通”政策下的产物,高速路收取一定费用用于还贷无可厚非,但必须把握好政策界限:一是要合情合理,于法有据。二应提前告知,赋予司机足够知情权。至于“出示住宿和餐饮票据,就可以不收费”,是不是难逃高速公路方与服务区“合伙谋利、坐地分赃”之嫌?
高速公路本质上具有公共属性,“超时费”无疑涉嫌不当得利,而这样一本糊涂账究竟是进入了部门的小金库,还是被个人或小团体渔利自肥了,也理应由上级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澄清或查究。这不仅事关公平,事涉司机的切身利益,更有助于维护好、发挥好高速公路“国民经济交通命脉”的作用。否则,不能“超时”的高速公路,与蜿蜒于路上的贪婪、暴虐的“吸血鬼”又有何异!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