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河北司机高先生驾车上高速公路后,因身体不适在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被收费人员告知,因在高速公路上逗留超过12小时,高先生除了要交40元通行费外,还须另交345元“超时费”。
不仅河北省,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类似规定。公路管理部门表示,收取超时费是为了防止司机“换卡逃费”,超时的司机若能出示在高速路行驶期间的住宿或餐饮发票,则可免收超时费。
恕我孤陋寡闻,和绝大多数人一样,我也是头一回听说高速公路超时费。尽管高速公路超时费有省级红头文件为据,但它仍属于乱收费,理由如下: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休息区,司机有权在此休息,休息多长时间,是在自己车里睡觉还是到旅店住宿,这是司机的权利。而且,防止疲劳驾驶角度说,更不应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
二,司机在服务区逗留时间长,不等于他有“换卡逃费”行为。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之实,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并且,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发票来“自证清白”,有无换卡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相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而更像是一种罚款,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它依然是侵犯民众权益的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