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有命”的职工能否直诉“铁老大”

2012年05月14日 06:53   来源:红网   王垚烽
    由于新建铁路距离储存有高危液氨罐的工厂直线距离仅12米左右,线路通车后,火车与铁轨接触产生的大幅度震动可能将储罐焊接管道震裂,引发液氨泄漏爆炸。为了不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职工伤亡赔偿责任,河南安阳市汤阴县瓦岗肉联厂最近竟然要求职工在一份合同上签字,合同上写着,“厂区因生产需要储存易燃易爆原料,如果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厂方概不承担责任。”(5月13日中国广播网)
    
    不出所料,当“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由绿林好汉的江湖口号变成工厂职工的生存实录,公众的正义感及对于弱者的同情心便被迅速激发出来。在网络上,强迫工人签署“生死状”的瓦岗肉联厂成为众矢之的,遭到舆论的集体围攻和指责。有人怒斥“生死状”无效,违背了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有人讥讽厂长太有才,“毫不利人,专门利己”,不一而足。然而窃以为,探析这起事件的成因影响,不能仅仅局限于肉联厂与工人两方,过于纠结“生死状”本身反而可能有一叶障目之虞。
    
    诚然,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周边200米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造、设立、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问题是,这种“不允许”总该也得讲个先来后到、先后顺序吧,难不成让先期落户的肉联厂为后来规划的铁路错误“埋单”。事实上,法律上的所谓“限制”,指的是铁路建好后,周围不得审批建设相关危险设施。
    
    于是问题就来了:为什么铁路的规划会距离易燃易爆的液氨罐那么近呢?为什么对于肉联厂的沟通协调,铁路指挥部能够充耳不闻、无动于衷呢?我想这一切主要源自铁路系统的垄断地位和老大脾气。从这个意义上讲,肉联厂逼迫工人签订“生死状”固然可恶,但这幕悲剧的始作俑者却是铁路部门。而这种将过错与危险“击鼓传花”的做法,更是让人联想起鲁迅先生的那句名言:“弱者愤怒时,却抽刃向更弱者。”悲哀啊!
    
    近日,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引发舆论热议。根据规定,公民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此笔者不禁要问:作为铁路不当规划建设的“最末端受害者”,“生死有命”的肉联厂职工能否直诉“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甚至政企都不分的“铁老大”呢?毕竟,垄断不仅会催生高票价,而且还可能威胁民众的劳动权、生命权,相比前者,后者难道不更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但愿,瓦岗肉联厂这六、七十名工人不要成为企业与部门冲突的牺牲品;但愿,所谓“反垄断之路就在一次次诉讼中铺就”不会沦为一句空话。

(责任编辑:白羽)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