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孩子,法律比“牛”校长重要

2012年05月12日 07:45   来源:红网   庄滨滨

  大义灭亲是中国古代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这一原则中法理与人情的冲突,我国刑诉法已经摒弃了这一司法政策。不过,公民依旧有配合警察询问的义务。

  日前,上海一名12岁孩子的母亲涉嫌诈骗外逃,警察向学校提出要询问这个孩子被校方拒绝。校长称班主任已掌握警方所需的信息,询问该名小孩并无必要。校长称不鼓励孩子揭发自己的父母,这违背人性。校方的做法同时引发是否干预执法的质疑,律师称校方的做法无错。(5月10日《新闻晚报》)

  新闻中,12岁的孩子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警察对其进行询问,于法理来说无可厚非。但一定程度上,却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询问对孩子的未来影响。以致被校长断然拒绝,由此,很多人将这位校长称为“牛”校长。不过,在为校长的“大义凛然”鼓掌的同时,关于《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触碰也惹人深思。镇定思痛,笔者认为,保护孩子的人性,仅靠校长拒警还不够。还应明确立法,人性执法,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与人性化。

  作为未成年人的师长,校长为保护学生利益,张扬人性,拒绝警察对孩子进行询问。同时,让老师配合警察的调查。既避免了对学生的二次伤害,又让警察得到了自己想要得到的信息,可谓是一个有智慧与勇气的校长。另一方面,警察在运用法律处理刑事案件时,却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则令人寒心。

  诚然,警察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亲属,有助于侦破案件,维护社会稳定。不过,为了破案而破案,不计侦破成本,甚至要牺牲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则难免顾此失彼。而且,既然大义灭亲已经不适用,那我们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就应该换一种态度,应该更加的人性化,使得冰冷的法律“不怒自威”。况且,对方是个孩子,侦破之前,作为人民利益的守护者也应该考虑对方的承受能力,从而采取更人性化的措施,曲径通幽。

  然而,尽管“牛”校长有礼有节,但是个例的亮点,却难以保护所有未成年儿童的利益。同时,关于校长的做法的争议依旧存在。所以,这位“牛”校长尽管清凉,却不“解渴”。

  为今之计,莫如从法律上入手,在刑法中明确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与相关法律产生矛盾,出现法律“打架”现象。以求在类似情况下,做好对于未成年人的规避,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执法机关也应该人性化执法,最大程度上体现出法律的效力。

  毕竟孩子是未来,我们做的一切也是为了美好的未来。所以,保护孩子,法律应该亮剑!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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