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一名12岁孩子的母亲涉嫌诈骗外逃,警察要询问这个孩子被校方拒绝。校长称班主任已掌握警方所需的信息,询问该名小孩并无必要;不鼓励孩子揭发自己的父母,这违背人性。(5月11日《新闻晚报》)
包括教育公安部门、专家律师都称赞校长做得好,“该校长的做法很妥当,既配合了执法人员的工作,也在最大能力范围内保护了未成年人”。不过,我也想赞扬办案民警,既努力完成办案所需要的寻找线索的任务,又配合校长很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但校长所说的“警察不可以在校园内直接询问学生”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执法人员有调查、刑侦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每位公民都有配合、作证的义务。即使律师说的“警官询问未成年人在学校须老师在场,在家须家长在场”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如果民警坚持直接询问这个孩子,校长是很难靠法律阻拦的;而且,放学之后,民警还是可以直接询问孩子的。
说到底,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亲属犯罪,公安机关如何询问,《未成年人保护法》缺少这方面的规定。笔者认为,第一,尽量不直接询问未成年人,而是向监护人了解,或通过监护人间接了解;第二,确实需要向未成年人了解情况,应该在监护人陪伴下进行,办案人员着便装,通过走访、聊天等形式,并注意保密。这些建议应该补充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保护”章节里。现在强调法律人性化,对配偶、父母、子女已经取消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继续保留这个法律漏洞。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