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4日至8日间,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处理水混入公司9个批次12余万箱价值约500万元人民币的可口可乐产品中,部分产品已被当作合格产品销往市场。”一则来自可口可乐公司内部员工微博的爆料,将可口可乐公司抛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经过长时间的发酵,5月2日,可口可乐方面终于做出实际行动,宣布更换山西厂2月4-8日期间生产的产品。(中新网5月2日)
首先我们应当为可口可乐公司主动处理问题产品的勇气表示赞赏。同时我们也会发觉在该事件的处理中究竟谁在引导着整个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正是在以下的处理程序中,我们发现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可口可乐公司对自身产品安全问题的处理不能自己监管自己,自己裁判自己。可口可乐公司内部员工通过微博爆料,消毒用的含氯处理水混入公司9个批次12余万箱价值约500万元人民币的可口可乐产品中,部分产品已被当作合格产品销往市场。该新闻在经过长时间的发酵后才促使可口可乐公司展开自查,但让人奇怪的是我们在这里却没有看到食品监管机构的影子。为何如此重大的事件却无法刺激监管机构应有的嗅觉?
无论可口可乐公司如何为自己的产品辩解或展开补救措施都不过是一种面对公众的自我反省和自我裁判。此种行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显然很难得到保证。
二、可口可乐公司对问题产品的保守处理不够规范。可口可乐公司对问题产品采取的是更换政策。此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消费者发现问题产品的质量隐患时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要求销售者给予赔偿而非简单的产品更换。而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问题产品如果被饮用显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产品的危害问题。
三、在隐患问题出现后,可口可乐公司并未将问题迅速上报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隐患的控制无法起到实质作用。
可口可乐问题产品处理暴露了我国在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上的程序漏洞。正是这些漏洞导致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无法发现并追究真正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