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为纳税人办事,不拖拉、不推诿是最基本的要求,按说没必要另设“马上就办”办公室之类的额外机构;
同样道理,法官悖逆天职徇私枉法,本身就触犯了法律,依照刑法规定追责就是,因此也无须在刑法之外再制定追究制度。
不过,现实生活往往并非如此简单。比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推行的法官错案终身追责制,似乎还有必要:不仅有“眼花”错判的葫芦法官被依规移交检察机关,而且还引发了许多已判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上访。
据《新京报》报道,实行该制度后,法院上访人数迅即大增。4月9日是该制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竟然有800多人到高院来上访,高院门口一大早就挤满了人。许多当事人认为自己被冤枉了,要求改判。
河南新规对法官的要求,外人乍一听起来,似乎更严了。实则不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说的“错案”,其实仅仅是指法官“故意枉法或重大失误”这两种情形。其他多种原因造成的错案,法官都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比如“因为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的”“因为国家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而改判的”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等等,因为这些原因而出现的错案,法官都不会受到追究。
也就是说,只要法官不是有意枉法,即使真的因为“眼花”而出错,也不至于影响官运。所以,河南的法官错案终身追责制,就谈不上对法官有更严的要求。因为法官故意枉法,根据现有刑法规定,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是要被判刑的。
笔者特意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果然,其中第三百九十九条就明文规定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等多种罪项。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所罗列的七种“故意”枉法情形,其实都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至于“重大失误”这种情形,我相信现有的制度中也不会没有追责制度。但可以肯定,河南高院无须规定出追责“新七项”,仅仅严格依法办事,就一样能对枉法法官进行追惩。刑法就放在那里,无须再多言什么。
既然如此,为什么那么多人闻“规”就心动、似乎看到了一线希望?为什么像《新京报》这样有影响的媒体对此大书特书?莫非一纸“规定”比刑法还管用?
不妨参照“马上就办”办公室的潜台词,也就不难找到答案。这边“马上就办”,说明那边通常难以“马上办”;河南重申七项“故意”要追责,说明以往犯这七项“故意”的法官,往往被淡而化之、不了了之。
由此看来,即便法律条款很完备,即便对法院的监督机构也一层又一层,从人大到党委、从法院到检察,从法院系统的上级到下级、甚至社会舆论,但是否真正严格执法、是否真正监督,就难说了。赵作海、佘祥林那样的冤案照样出。司法公正要依赖执法者个人的忠诚与否,可叹法制还是不抵人治。
好在这制度那规章,反正是一张纸而已,重复也就重复了,关键要看落实不落实,执行不执行;
而作为硬件的政府和司法机构,叠床架屋重复设立,势必将增加人力和物力的支出,从而也就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有时还会互相“掐架”荒废公务。食品药品有那么多部门管,但毒胶囊、毒奶粉屡禁不止。
“马上就办”办公室,虽然看似荒唐滑稽,如同狗尾续貂,实则是荒唐现实的扭曲投影,是对惰政的嘲弄,是一面真实的哈哈镜。公民嬉笑之余,不妨搜寻一下:在政府机构丛林中,类似的这“办”那“办”、这“厅”那“局”,究竟是在“续”哪些部门的“貂”?嘲弄的是那些衙门?与这些影子对应的那些机构,是否都充分履行了他们的职责?
而落落大满的这规定那章程,是否都真的被执行,同样更该去监督。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