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实效如何,今后一个时期内全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规模和速度,都将是空前的。这个政府通过市场手段干预房地产市场的方式是公众所期待的,一方面可保障住房困难者的租住要求,另一方面对商品化的住房价格亦有抑制作用。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应当全力以赴,既要保证保障房的数量与质量,也要在相关的制度建设层面加快速度。最新的消息说,可能出台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起草完成后将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订。
有标本兼治作用的保障房建设,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据悉,这个正在起草的“条例”除去对保障性住房的功能、法律地位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外,将对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关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规定。同时也包括了“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进行限制甚至完全清除”的内容。
就保障性住房而言,“条例”的出台的确需要加快速度。然而,有一个问题却似是而非,那就是“保障房”的定义。2010年初温家宝总理宣布了年内580万套“保障房”的计划,2011年又大幅加码到要求当年开工1000万套、2011-2015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保障房”一词始终伴随着每一次的楼市调控新政,成为一个热度相当高的词汇。但是,到底什么是“保障房”,好像至今也没有清晰的定义。一直以来默认的“保障房”表述一般是指由政府主导,用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特殊住房。不过,有学者并不认同“保障房”这个概念,因为找不到国际上的对应词。产生于“保障房”或“住房保障”一词上的困惑并非只是争议,“保障房”事实上存在的内涵不清,正是这项中国最大的民生工程成败的关键。
显而易见的是,“保障房”现在涵盖的范围却一片混乱。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这是“廉租房”的出处,自然在“保障房”的范围中;之后,“经济适用房”一词出笼。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如果“经济适用房”都是保障性的政策性住房,那么日后出现的“公共租赁房”就更是了。根据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就这样在不断的政策性解释中越来越庞杂,所谓“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房”,甚至更有“小产权房”居然也挤进了这个“保障房”之列。内涵一再扩展外延不断放大,由此极有可能给未来保障房的分配带来诸多难以预料的后果。
含糊不清的“保障房”到了亟待正名的时候了。我们认为,所谓“保障房”的本义更多地是以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体现其公共性,这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而超出这个范畴的“保障房”最好予以剔除,以斩断其中的牟利和寻租空间。中国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曾呼吁应为“保障房正名”,并认为唯有“公共住房”才是准确的概念。共识正在形成,北京已明确规定新购经适房禁止上市出售,上海等地的公租房廉租房正试行并轨,但是,未来的“条例”是否会将“保障房”严格限定在“公共住房”的范畴尚需观察。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