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的这些说理和论证,不仅让普通公众疑惑顿失,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同时也为其他法院适用立法目的和宗旨条款,树立了榜样,提供了范例。它让司法更有灵魂和精神,能够有效地防止机械司法倾向,这是现代司法所需要的,也是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
开车在道路上行驶,经常会为“该不该闯黄灯”而纠结。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告诉我们:“闯黄灯,违法”(4月8日《北京青年报》)。
这原本是一起极为普通的不服交警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但由于原告为法律工作者,讼争的事项为“闯黄灯是否违法”这一多数司机都很纠结的问题,而成为全国范围内普遍关注的一个公共事件。自从这一案件进入一审诉讼程序的那天起,人们就在密切注意着它的具体动向和判决结果——看法院最终如何适用法律,为广大公众解疑释惑。
得知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笔者对它的评论只有一个字:好!这不仅因为法院终审判决为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给出了一个明确而坚定的答案,即开车在道路上行驶除了禁止闯红灯外,也不得闯黄灯。闯黄灯同样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还因为这一判决灵活运用立法目的和宗旨,从法理和法律精神上寻找答案,同时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对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全国首例“闯黄灯”案是一个广泛适用于执法司法和社会公众的普法教材。
首先,二审法院对“闯黄灯是否违法”问题的定性准确恰当。指出这一问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既事关每个驾驶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也事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体系中如何确保安全优先的宗旨。因而必须严肃对待,是非明确,不能马虎了之。
而事实上,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禁止闯黄灯”或“闯黄灯违法”,于是法院只有从法律条文之外寻找答案,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对立法目的和宗旨以及法律体系与条文语义的合理解释来找到判决依据。
基于上述立意和逻辑,二审法院对道交法实施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含义,进行了既符合汉语语法规范又符合道交法立法目的的解释,将该条款的意思归结为“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这昭示了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最终得出了“闯黄灯系违法行为”的结论。这些说理和论证,不仅让普通公众疑惑顿失,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同时也为其他法院适用立法目的和宗旨条款,树立了榜样,提供了范例。它让司法更有灵魂和精神,能够有效地防止机械司法倾向,这是现代司法所需要的,也是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
尽管该案判决对解决“闯黄灯”问题具有导向作用,但也必须看到,要有效减少和杜绝“闯黄灯”现象,真正消除“闯黄灯”带来的交通安全风险,功夫应该下在案外。一方面,要及时修改法律法规,规范立法语言,让法律条文更加严谨。从道交法条例的条文看,使用语言不够准确和严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增加规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停止线后停车”;另一方面,让交通信号设施更加人性化,比如在交通信号灯旁增加倒计时提醒,让驾驶人心中有数,提前做好减速和停车准备,从而消除驾驶人的犹豫心理或者临时急刹车,其实犹豫和急刹车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