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罚单,何以横行

2012年04月03日 07:22   来源:钱江晚报   付瑞生

  《新快报》报道称,一张在2010年10万元的罚单,在一年后“升值”到了7.25亿元,新的处罚是已撤销的行政处罚数额的7000余倍。在各界纷纷感叹心脏受不了时,茂名国土局坚称,“不管是10万元还是7.25亿元,都符合规定”。

  当然有不少人直指茂名国土部门“横眉冷对千夫指”的背后,其实是“俯首甘为孺子牛”,只是这个牛不是原来矿上的老黄牛,而是即将到来的“大奶牛”。按照矿业公司的说法,他们之所以没能“续租”采矿权,是因为茂名石化和相关部门想让采矿权“嫁入豪门”。至于这场三角恋背后的感情纠纷究竟如何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关心的是《行政诉讼法》何以仍然管不住天价罚单?

  话说回来,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罚款差7000倍也未为不可。例如按规定,“无照经营”社会危害不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若以1元作为起点,2万元作为上限,“依法办事”的结果可以相差2万倍。因此公众经常看到城管收了摊,小贩往往逃之夭夭,连摊也不要了,因为罚款比小摊贵。在茂名的矿业纠纷中,全矿估价才1.1亿元,而罚款却要7.25亿元,这明摆着也是官方的“收摊”之举。

  10万或者7亿都符合规定,这才是“规定”的可怕之处。也就是说,在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规之中,早已留下了太多的空白和模糊。宽泛的选择空间和充足的主观判断往往合法却不合理,这很容易造成行政执法中“同案不同罚”或“不同案同罚”。行政处罚条例就像中餐菜谱,油放多少,盐放多少,味精放多少,只是用“适量”或“少许”来表述,至于最终结果,只能看执法者的“口味”。正如不少法律专家对茂名一案的评语所说,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以基本相似的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比原处罚决定加重如此之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法规就像橡皮筋,才有天价罚单任我行,这背后也暴露出探矿采矿权和国有产权转化过程中各方的焦虑和角力。长期以来,这一“地下”的庞大产业缺少公开公正和公平,在招挂拍等基本程序不能正确履行的地方,往往充满了“官矿勾结”,而面对纠纷时各方也往往不是找法官,而是——“关门,放狗!”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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