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产税将影响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2012年03月30日 07:15   来源:红网   李宁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年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社会普遍关注,房产税试点在上海、重庆推行一年,对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究竟有多少成效?在直接税负增加之后,两地市民购房心态发生了哪些细微的变化?(3月29日《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刊文分析房产税上海、重庆试点之后对房价调控、人们购房心态等方面的影响。文章用“动静不大、影响不小”来概括一年来房产税试点的效果,并指出:对房产税试点效果的评判,不能基于表面化。因为,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地区搞房产税试点,最重要的任务还不是筹集收入,而是意在调节市场,影响人们的住房消费,并为省以下的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

  其实,笔者认为房产税除了影响人们的住房消费、建立更加完善的税制制度、建立地方主体税种之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功能:房产税开征就会影响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当然,目前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由于征税范围较小,税率较低,导致房产税的这一功能并未有任何显现。

  首先,房产税是直接税,是对人们私有财产直接无偿的征用。因此,人们对于房产税征收之后政府是否将税收用于公共服务和民生建设更为关注和重视。近年来,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高度关注、对于税负高低讨论都体现了这种思想和行为倾向。特别是对税负争议中出现的税收支出不透明、高税收低福利、“三公”经费的质疑等,就是很明显的例子。在当前直接税税收总额小、对人们行为影响不大的情况下,人们都如此关注税收用途,那么一旦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开征,征税范围涉及首套房的时候,人们就会更加关注税收用途,“税感反应”会更加强烈,更加关注自己的福利和政府的开支,这样就无形当中提升了人民监督政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可以说,房产税收得越多,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意识就越强。当然,我们知道,财税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区,要做到征收房产税之后政府职能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满足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力,就必须强化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其次,房产税改革推进必须依赖《物权法》全面落实。2007年中国出台了《物权法》,是从法律层面对居民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举措。《物权法》颁布实施已经有5年时间,但是《物权法》的各项规定是否真正落到实处,业主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护,我们并不能肯定地回答。很多时候,由于法律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业主维权意识的不强,导致《物权法》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但是当国家征收房产税之后,这种局面将会改变,很多业主就会认为自己缴纳了房产税,更应该享受到各方面的高质量服务,首要的直接的感触就是居住小区物业方面的服务,比如路灯亮不亮、小区安不安全、停车位是否有保障、收费是否合理?暖气供应如何等,这样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等要求会更加严格,当然矛盾就会凸显。因此,房产税征税之后,就必须全面落实《物权法》各项规定,特别是对业主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其实,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落实和保护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和服务等,不仅对房产税征收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在法律的规范和指导下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对于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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