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底,北京体育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卢迪在阅读本校学报时,发现一篇署名洛阳某高校体育部张丽(化名)教授的文章涉嫌抄袭自己的论文,其中“95%以上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遂于2011年初将张丽起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说法。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丽的论文构成了对原告卢迪著作权的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根据庭审意见,被告未提供任何涉嫌抄袭一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的证据,所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而使用与其作品实质相同的表达形式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这一庭审意见,实际上确认了论文存在抄袭。但这只是法庭判决、法律处理,而非学术评价、学术处理。在笔者看来,张丽所在高校,还必须启动独立的学术调查,对其涉嫌抄袭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学术处理。
本来,按照学术处理的基本程序,举报人应该向涉嫌抄袭者所在学术机构,提出举报,学术机构应根据举报,立即启动调查,并做出回应。如果抄袭事实属实,学术机构须对当事人做出严肃的学术处理,而举报人则可据学术机构的调查、处理意见,进一步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由于有学术机构的调查意见作为学术评价的依据,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也就“有据可依”。现在,法院先做出了判决,但这一判决并不能代替学术处理。
前不久,国家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对于纯粹学术不端投诉的调查和判定,应该严格限制在学术共同体范围内。为此,不管抄袭事件是否经过法院判决,都必须有学术调查,这是学术不端处理的基本学术原则。洛阳这所学校,如果不启动学术调查,将违反《实施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