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下放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2012年03月22日 07:14   来源:羊城晚报   毛建国

  19日召开的第13次全国民政会议明确提出,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这一新提法,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3月20日《新京报》)

  一直以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扮演着“主角”,对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如一些学者所说的“政府失灵”现象,即一些公共服务缺位,还有一些公共服务价高质次。适当下放“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利于更好地配置公共资源。这是一个方向,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下放只能是部分,不可能是全部;下放只是手段,提高水平才是目的。一部分公共服务的下放,有利于把更多的力量集中到更需要提升的公共服务上来。下放之后怎么办,更应该在哪些方面着力,在哪些方面寻求突破?这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课题。部分公共服务下放,绝不意味着从此就可以做“甩手掌柜”了,就不需要加大民生投入了。相反,更好地履行职能,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投入更多的财力。

  即使下放的部分,也不能置之不理,任由市场自发解决。在公共服务领域,既可能存在“政府失灵”,也可能存在“市场失灵”。放任市场调节,难免会导致公共利益被资本绑架。近年来,不少地方在教育和医疗领域进行了改革。市场化改革带来了一些新气象,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说医疗中的公共卫生、教育中的学费这一块,都相继出现了一些问题。鉴于这一情况,很多地方推动了公益回归。市场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公共服务上,由于市场具有的逐利倾向,很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只有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才能真正发挥市场的作用。

  会议强调,“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一些事务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下放后,政府会通过回购的形式,来保证公共服务水平。这在客观上就产生了寻租的可能。如何确保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如何阻断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与权力的“近亲繁殖”,这同样是一个全新的话题,同样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在公共资源提供中,既存在“政府失灵”又存在“市场失灵”,还会存在“志愿者组织失灵”,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应该是政府、市场、民间组织“三位一体”,“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公共服务下放才会发挥出应有效果。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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