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用字母遮羞也应在“打假”之列

2012年03月01日 11:03   来源:千龙网   陆志坚

  昨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2012年“3·15”,湖北省工商、质监、食品药监、旅游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去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记者发现,被点名企业部分被“某”、“A”代替“遮羞”。(2月29日《长江日报》)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即将到来。按“惯例”,每年“3·15”来临之际,公安、工商、质监、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都会闻风而动,或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说,“3·15”维权是一次动真碰硬的活动,容不得虚假或作官样文章。

  然匪夷所思的是,在时下职能部门曝光的一些维权典型案例中,竟然有众多被点名企业被“某”和“A”等字母代替。换言之,这些不良企业虽然被曝光了,却戴着“某”和“A”的面罩,消费者不知曝光的是谁,也就无法监督。而企业有了“某”和“A”的面罩,无从谈起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如此曝光,意义何在?

  对此,湖北消委有关人士解释称,未直接点名的企业,已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处理投诉。如果点名,怕这些企业“不舒服”。

  原来如此。因为怕企业“不舒服”,曝光就用“某”和“A”来替代作技术处理,为不良企业“遮羞”,图个皆大欢喜,既表明职能部门“3·15”在行动,而非漠然视之、袖手旁观,以此赚来消费者的好评;又可不伤企业“体面”,可谓“一举两得”。

  可在笔者看来,这种“遮羞”并非为企业而为,其实质是为自己不作为“遮羞”。或平时监管不到位,不想得罪某些企业;或调查不深入、情况掌握不准,随便拿个“某”或A”来充数;有些甚至与个别不良企业勾勾搭搭,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因而缺少底气不敢撕破脸皮说话。等等,诸如此类,暴露出的是个别职能部门工作作风不实、责任心淡化,背离了曝光的初衷。

  “3·15”,既是消费者维权日,也是“打假”日。而职能部门通报维权典型案例用“某”、“A”替代,这当属信息公布之“假”,也在“打假”之列。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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