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争议归争议,作为公众,我们理应尊重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和判决结果。事实上,当我们抛开感性因素,冷静分析单位判赔的结果,其看似不合理,实则在还原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
公车私用属于违纪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讲,并不能完全使事情个人化,对于官员驾公车出事,所在单位依然对车辆和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在本案中,单位批准张文新驾驶公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在事故中死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理应对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前一些地方屡屡爆出官员驾公车肇事的丑闻。一连串事件的背后,折射出公车私用的泛滥失序。
责任有多大,动力就有多大。当面对公车私用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单位判赔能否给一些部门敲敲警钟,遏制公车私用行为,值得期待。当然,这样的警钟不能仅仅停留在“官员肇事,单位埋单”的层面,批准公车私用的直接责任人也应严肃处理,负有领导责任,失察、失管、失职的领导干部也要追究责任。唯有真正触痛某些小团体和个人的既得利益,才能倒逼其约束权利自肥的冲动。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