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进军金融领域呈必然趋势

2012年02月27日 08:58   来源:中国网   吕志强

  全国不少地方出现类似温州“两多两难”的现象,一方面是民间资金多却投资难,另一方面是小微企业多而融资难。鼓励、引导和规范民资进入金融领域是一条好的出路。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于24日至25日在河南省郑州市、许昌市考察金融工作时说,“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不断发展和完善‘草根金融’。”(2月25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联想到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老36条”,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最近征求政府工作报告意见时的讲话精神,无不表明国务院对民资进军金融领域极为重视。笔者由此判断:鼓励、引导和规范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呈必然趋势,成为今年乃至十二五期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然而,现实情况并不乐观。温州商人林春平6000万美元收购美国大西洋银行,现已更名为新汇丰银行,就是民营企业家近十年来多次试图在国内开办温州华侨银行,在国外成立欧联华人银行都没有成功情况下的无奈选择,是我国金融管制壁垒森严下的一种制度倒逼。即使是在“新老36条”政策指引下,民营企业家进军金融领域的多方努力仍是白费。我国加入WTO已逾10年,外资银行早就结束5年的过渡期享受国民待遇了,可民资还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岂不令人反思。

  我国民资丰厚。然而,全国不少地方出现类似温州“两多两难”的现象,一方面是民间资金多却投资难,另一方面是小微企业多而融资难。究其根源,不能不说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管制壁垒森严,金融市场开放不够,没有建立起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间金融体系有关。鼓励、引导和规范民资进入金融领域是一条好的出路。

  贯彻温总理、王副总理的指示,尽快制订出落实“新36条”的实施细则,破除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遏制民资外流,显得异常重要。

  首先,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方面的残缺以及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使丰裕的民资长期处于“体外循环”。“新36条”鼓励引导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等于国家已发出了许可证,相关部门还当早点拿出实施细则。目前《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已上报国家层面,一旦国务院批准后,当在这一政策框架下进行积极试点,包括稳健发展民间金融组织。譬如对信用等级高、实力雄厚的民企集团,报批后允许成立诸如温州华侨银行之类的区域性民营银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改革为全国性民营银行,乃至走出海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资独资或合伙组建股份合作制信用社,鼓励引导实力雄厚的民资机构投资设立融资公司及民间金融租赁公司等民营性质的新型金融机构,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金融体系。

  其二,引导、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嫁入”金融服务业。我国民资,尤其是浙江民资对投身金融业有着超乎寻常的热情。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要正视和保护这种热情,还当在深化金融改革中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股权多元化,比如政府出台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扶持政策,政府决策并牵头发起创投引导基金,推动开展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还可以通过PE(私募股权投资)引导、集合民资走阳光化投资路径,助推民资进入金融服务业。在浙江,组建浙商银行,改革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兴办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都创造条件让民资一展身手。即便是按银监会规定,民营资本只能充当第二股东以下的村镇银行,民资照样趋之若鹜。目前全省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全部由民营企业担纲发起设立,所有村镇银行都有民资股东参与。倘若放大浙江经验,丰裕的民资不愁进不了金融服务业。

  其三,加强民间金融与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民间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当地市民,与地方金融机构的服务定位吻合,这是业务合作的天然“血缘”。眼下重在合力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创新质押、担保方式,加大服务“三农”的力度等。同时,民间金融机构也可在合作中借鉴地方金融机构在结算、科技、信息及风险管控方面的优势,加快自身发展。

  其四,切实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既要让民间金融机构享受国民待遇,使信用征信体系等资源共享,也要把民间金融机构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指标体系,把全部经营活动纳入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以帮助民间金融机构驾驭风险。此外,要不断完善民间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金融传销等非法金融活动,促使民间金融业稳健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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