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羊城晚报》报道:24 日,一条“网曝安徽‘官二代’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据发帖人“安徽呱蛋合肥”称,事情发生在 2011 年 9 月 17 日 18点左右,施暴者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破门闯入其家中,趁周岩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着, 不停地叫嚣“去死吧! ”周岩痛苦地哀嚎惨叫。
假如不是记者的笔墨报道,任何人会误认为是“高衙内”再世,而继续为非作歹于光天化日之下。然而,“高衙内”所试图侵害的是林冲的妻子,而林冲的妻子并非花季少女。并且,“高衙内”的丑行若按照戏剧里面的描述是对林冲的妻子“动手动脚”,然后试图通过诬陷林冲而达到霸占林冲娘子的目的。而今天的合肥版“陶衙内”则是直接出手残害少女,远远高出于“高衙内”的残忍、残暴,其手段恶劣至极,恐怕任何作案凶手难出其右者。其火烧女孩子的“烧人不眨眼”,恐怕在作案歹徒中也算得上是“极残暴级”。那么,法律对于这样的歹徒还有什么好留情的?
施暴者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破门闯入其家中,趁周岩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着, 不停地叫嚣“去死吧! ”这个情节若重演一遍,“破门”的过程就比歹徒入室抢劫还要恶劣。入室抢劫者目的是劫财,而试图入室侵害妇女者目的在于“劫色”,陶姓“官二代”的目的既非劫财,也非劫色,而是直接伤害女性身体,并且是以最恶毒最凶残最下作的手段去伤害。其目的无非是令女方毁容且最终烧死,一句“去死吧”,将其恶毒的目的彰显殆尽。法律对于这种极其残忍的歹徒,是否也该依法严惩?而“趁周岩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着。”这个情节更能说明其手段残忍恶毒至极。假设其作案发生时有语言争执在先,还有可赦之处,而此时陶某根本就没有任何“被刺激”的前兆,趁人不备而下狠手毒手,且用的是“无解”的打火机油,用了浇的方式,且又是浇在头部,然后点着火烧之。如此残忍,比实施战争犯罪的狂人又怎样?
“官二代”火烧花季少女,法律不能成为旁观者,更不能成为“官二代”的准“帮凶”。而当前的困境在于,法律还远远没有因此而“上火”,该案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看见女儿这样,父母都十分心痛,但没有钱给她整容,也没有钱去法院打官司。 全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上网求助。由这个情节来看,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如此恶劣的作案手段,法律为什么不能挺身而出予以全力救助?为什么不能给这位少女争取起码的人权、权益?
李律师证明,之前警方曾派法医对周岩进行检查,法医认为周岩的颈部需要先进行植皮手术才能做伤情鉴定。而周家根本没钱做手术,那么,警方派来的法医,“不植皮不能做伤情鉴定”的理论有何法律依据?“伤情鉴定”眼见为实,植皮以后反而“才能”做鉴定,执法者是否有意偏袒施暴者?
周岩在重症监护期间,陶汝坤父母曾拿出一份材料 —承认陶汝坤当天积极救治和自首—让周岩家属签字。“去死吧”的叫嚣对比于“积极救治”之“义举”,敢情陶家父母还有没有廉耻?还有没有半点“人味儿”?为了儿子的免罪,无所不用其极,法律对这种行为到底有没有约束?制作假证,不也是法律应当制裁的行为吗?不也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吗?“今年过年期间, 陶汝坤父母曾希望儿子能够取保候审。”被毁容烧伤的少女尚且在无钱整容无钱去法院打官司的困境之中,而犯罪者父母却急着为自己的儿子“取保候审”。共和国庄严的法律难道是你们“官一代”股掌中的擦屁股纸咋的?
施暴者陶汝坤与周岩年纪相仿。 两人初中时同在寿春中学就读,同校不同班。为了躲避陶汝坤的追求,2010 年9月李女士将女儿转学到撮镇中学。恶少反复骚扰周氏少女,其所在学校却根本“没有咒念”,祸根岂非始于陶姓“官二代”所在学校、班级?因此说,对陶氏“官二代”予以法律的严惩“法无旁贷”,其所在学校班主任、老师、校长,均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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