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遏制开发商囤地对楼市调控至关重要

2012年02月24日 07:19   来源:红网   谭浩俊

  按理,土地供应是楼市调控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把好土地闸门,就能掌握好市场节奏,就能对房价产生积极的引导任用。然而,此轮楼市调控,土地供应似乎一直“游离”于调控大门之外,不乏政策如何调整,都没有对市场产生明显的作用,对房价形成足够的威力。原因是,前几年的大规模供地,已让市场形成巨大的住房潜在库存积压。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窦敬丽在2月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当前我国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面积约为40多万公顷,已超过上海市区域面积(约63.4万公顷,上海市政府官网2009年末数据)的一半以上,其形成的房屋供应可足够未来10年的市场消化。

  这就是说,即便国家不再新增任何房地产用地,开发商也可以十年不愁无地开发。自然,土地供应手段就对开发商毫无约束力、对房价毫无影响力了。虽然从表面看,把钱长时间压在土地上,可能会让开发商的土地成本有所上升。但是,与房价可能出现的上涨相比,“囤地”的成本还是要远小于房价上涨带来的回报的。即便此轮调控能够把房价暂时地压一压,但从长远来看,如果“囤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涨价还是唯一结果。更何况,国家也不可能在未来10年内停止向市场供应开发用地。

  可以这样说,除地方政府过度使用“土地财政”、土地价格拉高房价之外,土地供应不能及时转化为现实的住房供应,也是房价过快上涨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如果这些已到了开发商手上的土地,有一半以上完成开发,并及时供应市场,就不会出现供需不足的矛盾,房价也就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上涨。正是土地被开发商大量“囤积”,才导致市场供应的不足,产生供需矛盾,使房价出现了过快上涨。

  这也意味着,如果措施得当,土地供应对楼市调控的作用还是大有潜力可挖的。因为,按照国土资源部起草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这样两种情形,就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按照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那么,在未来的3~5年时间内,这些开发用地都必须全部开发结束。否则,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土地变成闲置用地,需要缴纳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显然不是开发商愿意看到的结果。而在没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开发商也绝对不可能把土地用完、把钱压在房屋上的。毫无疑问,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敢不敢动真格、下狠手,就成了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了。可以设想,如果被“囤积”的土地能够尽快转化成现实的住房供应,使市场供求关系出现平衡,甚至相对过剩,房价就不可能再有大的上涨,甚至会出现阶段性下降。

  虽然国土部表示,2012年,将继续把促进已供住房用地加快开发建设、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应作为重要工作之一,抓出成效。但是,我们担心,这样的思路,能否层层传递和落实到工作中去,变成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实际行动,很难预料。因为,从地方政府发出的声音看,他们根本没有把开发商“囤积”当作一个问题,相反,却在抱怨国家土地供应不足造成了房价的上涨。这也预示着,即便出现再多的闲置土地,如果没有强制措施和手段,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也不大可能去按规定执行,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而新的土地供应,则会进一步助推开发商大量“囤积”土地,形成恶性循环。

  也正因为如此,在楼市调控的节骨眼上,有关方面是否可以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解决开发商“囤地”问题,至关重要。基本的设想是,按照地方实际已经存在的存量土地情况,提出明确的开发时间和目标,即按照存量开发用地的开发情况,提供新的用地指标,且保障房用地不能低于新增用地的70%。凡存量土地开发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原则上只供应保障房用地。同时,要对各地存量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定期公布,定期通报。

  如果这样,楼市调控的作用将会立即显现,土地供应手段也会真正成为楼市调控的重要抓手。

(责任编辑:王雅洁)

分享到: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