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房管局并非“超然”于纠纷之外,它的求情函无疑会对辖区法院的独立审案和断案,造成压迫和干涉。
2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某处正副处长因受贿罪被诉至法院,该房管局出具了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此函件列在二审判决书列举的证据中。
从事件的前后关联来看,落马的处长曾写了一份被认为是“史上最有文采”的忏悔书,这份引经据典、甚至引述了德国哲学家康德名句的忏悔书中写道:“恳求组织上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株洲市房管局回应其局内人“拉我一把”的恳求,才向法院出具要求轻判的求情函。这样一来,这位落马处长写的忏悔书,是写给原单位,而真正的本意不是“忏悔”,而是要求原单位施展影响力,以达到法院对其轻判的效果。
问题就集中在求情函上。求情函本身并不构成问题,问题在于求情函的主体人和求情函所指向的目标人,以及求情函对司法的影响度。常有民间人士出于同情或正义感,替一个不相识的“犯人”呼吁和求情,也常有村民签名画押,替“犯人”的过往品德背书。在这些情形中,主体人与目标人之间并不构成天然的利害关系,求情函主体人与法院等司法部门之间也不构成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处于“超然”的状态,他们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倾听这些呼声,在认为没有必要时也可以不予理睬,或在事实认定时认为这些请求函有证据效力时就依证据规则予以采信,在认为无证据价值时予以排除。一句话,民间人士或民众团体针对一个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目标人向法院作出的请求,并不能立即构成“干预司法”。
而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属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为公权力机关,它对管辖区内的法院房屋设施、法院职工住房福利等拥有直接或潜在的管理权与干预权,市房管局与法院之间有相当的利益冲突与联结,此时株洲市房管局并非“超然”于纠纷之外,它的求情函无疑会对辖区法院的独立审案和断案,造成压迫和干涉。另一方面,株洲市房管局的求情函目标人是其内部人,内部人与它之间构成政治监护与权力庇护关系,他们为一个如此利益交织的人“求情”,显然是借其影响力和公权力,谋得为其庇护的人的“法外开恩”私利,二审法院居然把这一求情函列为证据,其干涉的效果已经产生。
求情函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应该做的事情是对其内部腐败行为和用人不当问题,真诚向社会道歉,并切实展开问题的调查,切实配合司法机关的腐败罪调查。株洲市房管局不但没有反躬自省,反而动用公权力,替权力庇护关系人求情,这不仅只是干涉了司法,而且是权力的傲慢与骄横,它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公信。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