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拾金不昧的人将有可能获得物质奖励。
日前,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虽然该规定还只是在征求意见阶段,引来的社会关注却不少。
其实这并非新鲜事,世界上不少国家就对出租车遗失物的相关处理作出了规定。在日本,凡是乘客遗失的大宗钱款,司机拾到归还可得到5%至20%的酬金;在荷兰,失主认领钱物时必须送司机一束郁金香花以表谢意,多数失主还会给司机适当报酬;在摩纳哥,当地媒体刊登失物招领启事,失主认领失物时需交给司机20%的酬金并且担负广告费。
但此次广州欲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物质奖励上升至法律层面,还是引起了社会热议。人们讨论的焦点在于拾金不昧有奖是否挑战传统,物质奖励会否给传统美德抹黑。
其实,这样的担忧大可不必。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今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的一部分。社会鼓励拾金不昧,因此才不遗余力、创新手段,不管受到肯定的方式有何不同,其鼓励美德的初衷丝毫未改。大张旗鼓地物质奖励,只是鼓励美德的手段之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拾金不昧的鼓励和褒扬并不再局限于精神上的认可。人们重视社会的精神鼓励,但也有一部分人在精神鼓励之外,乐于接受物质奖励,这些无可厚非。在这种情况下,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双管齐下,更有助于拾金不昧的美德发扬光大,在拾金不昧者的利益维护方面也更具可操作性。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就认为,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若法律对招领酬金予以肯定,将会对双方都有益。
其实,不管精神鼓励还是物质奖励,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扬拾金不昧的美德,拾遗者和失主也需适应这种新的评价方式。从拾遗者的角度看,接受10%的奖励并不意味着道德行为就变成了经济行为,同样可以得到精神上的肯定;从失主的角度看,也应对拾遗者的劳动和付出表示认可,而感谢的方式不一定要排除经济手段。《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失主可自愿奖励拾遗者的“自愿”二字,就已经给了双方一定的空间。
目前,我国明文规定对拾遗者进行物质奖励的尚不多见,而社会和公众也不妨给这种鼓励美德的方式一定的观察期和宽容期,而在进行新尝试的同时,广州有关部门也应做好拾遗物品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等工作,对其价值判定方法、拍卖所得投向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细致的规定。种好这块“试验田”,我们也期待社会找到更多鼓励美德的好办法。
(责任编辑:武晓娟)